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点总结(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点有哪些)
导语: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点
知识产权这一词的英文表达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其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列举,是指通过列举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来界定知识产权的外延。
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知识产权包括:
(一)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二)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三)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四)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五)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六)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
(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八)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TRIPS协议
第一条第二款:
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行驶的标准。
(一)版权与邻接权;
(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志权;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五)专利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概括式定义,是从不同种类的具体知识产权中抽象、概括、总结出具其一般特征和本质特征,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我国《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概括式定义+客体列举
《民法总则》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概念的要点:
(一)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是一类权利的集合
(三)知识产权是从权利客体角度进行定义
《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进行概括性定义,是从权利客体角度进行定义。
基于客体的不同,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有各自的侧重点和差异性,从而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的法律体系。
此外,采用权利客体方式规定知识产权内容,有利于在有必要的时候,对于知识产权做出更为宽泛的解释,这也符合科技创新不断发展情境下知识产权客体不断扩张的趋势。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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