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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合同怎么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应该干什么)

导语:每日加强记忆之Day1-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问题

梳理一下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问题: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况有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1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6);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况没有经济补偿?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0、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1、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三、哪些情况需要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四、经济补偿、赔偿的计算?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1、N: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N+1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2N的情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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