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况会引起废标行为(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况会引起废标处罚)
导语: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况会引起废标?
一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资金都很大,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废招,招标人会因采购计划延迟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时间和经济损失,而对于已进入评审阶段的有效投标人来说,影响更大,由于其投标报价已公之于众,再次投标将付出更高代价。
所以,为使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 监管部门,应尽量避免废标的情况的发生。以下列举了会引起废标的一些情况:
招标项目为卖方市场,不适宜公开招标
一些采购项目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市场环境限制,市面上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数量较少,更适合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但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人与监管部门对"少量"的理解不一,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可能出现某项目采购人经过调研认为潜在供应商过少,符合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条件,但监管部门不予核准,仍然要求公开招标的情况,这也是造成项目废标的一个原因。
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款,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①采购人提出的资质、服务条件"门槛"过高
一是采购人不清楚该如何提出适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资质,也没有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提出的资质要求高于项目本身需要;二是一些项目为某些做过前期方案的供应商量身定做,排斥了其他供应商。
②技术参数有倾向性
技术需求属于某产品的独有参数,或是提出不符合实际需求、带有排他性、无实际用处的技术参数要求(功能过剩)。
③预算价格偏低,付款方式不可行
采购人未对市场价格进行充分了解,仅参考网上查询价格来确定预算;和供应商商谈完价格后,认为通过交易平台会更低,故又自作主张降了一定比例后再确定预算价格。
采购人在市场调查期间与供应商沟通不当
如果是买方市场,对于预算金额较大的招标项目,供应商在前期都会和采购人进行沟通。从营销角度看,这既是为了宣传公司的综合实力或产品技术优势,也是为了增加采购人的认可度。
但如果采购人在市场调查期间,对某家供应商表现出强烈倾向性,而对于其他供应商表现出敷衍的态度。这种情况下,即使招标文件制作得再规范,也没有排他性条款,甚至为了体现竞争性,招标人也在开标前主动邀请了一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开展答疑会,但最后也容易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因为这些供应商认为自己的中标机率较小,往往不会投入很多投标成本,甚至可能不来参与投标。
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评标时被否决,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很明确,但总有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与。除了围标串标情形,很多是新成立或很少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司,因不了解招标程序而前来参与的。相信随着供应商参与经验的增加,以及监管部门对招标采购的大力宣传,此类问题的出现几率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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