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是什么(民事检察诉讼规则)
导语:一文带您了解民事检察
什么是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构成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搭起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四梁八柱”。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依法纠正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和裁判不公等问题,维护司法公证,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职能有哪些?
职能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可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不予受理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不服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的(未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监督申请);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职能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判决、裁定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职能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违法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职能四: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妨碍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可以依法监督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案件,将通过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抗诉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审判人员,依法向有关机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职能五:支持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民工、残疾人、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自身维权存在困难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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