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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30分钟算旷工合法吗(员工迟到30分钟算旷工一天合不合法)

导语:劳动关系分享:迟到30分钟算旷工,公司制度合理吗?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在制度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并以此对员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呢?案例分享如下:

孙某所在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孙某知晓该规定并签收了《员工手册》。

后公司做出对孙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原因: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其中一个月时间,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同时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但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孙某无视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故对孙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不合理,即使认定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

1、公司制定的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2、公司已给孙某送达《最终书面警告》,又以孙某次日仍旷工为由,做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公司无相应证据证明孙某次日旷工的事实,其辞退理由不予采信,

故公司的辞退应属违法解除,应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有失合理性。

同时公司称孙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孙某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孙某旷工的事实。

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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