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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是不是劳动关系)

导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有些人笼统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有人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这种一概而论的认识其实本身就不正确。因为实践中保险代理人所承担的角色未必是明确而统一的。那么究竟如何正确判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角度判断:

一、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所提供劳动的内容

如果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劳动仅为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则其与保险公司之间仅成立委托销售合同关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此时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因而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劳动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劳动,例如为保险公司招聘人才,从事保险公司员工的内勤事务并接受保险公司的直接管理等。上述工作并非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所涵盖的内容,双方成立的实际上就是劳动关系。

二、保险代理人所获取报酬的方式

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从保险公司所获得的是所推销保险业务的佣金。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保险公司提供劳动,其所获得的是工资性收入,即,劳动报酬。工资收入周期性和规律性,且受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但保险代理人只是从中获取佣金且需要依法纳税,而且其纳税标准与薪资性税种也不同。

三、对保险代理人的考勤、考核管理不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我们知道,在劳动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考勤、考核管理,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但是这种认定方式在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中一般不作为评价依据。由于保险代理业务中为了激励保险代理人完成业绩,往往会采用考勤、考核的方式要求保险代理人完成目标。这种考核是基于保险委托销售合同而产生,且实际管理上也无法形成真正的上下级关系。因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将对保险代理人的考勤、考核管理直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

我们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这对保险代理人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这也是保险代理人发生人员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尤其在保险业务难做的情况下,保险代理人职业中人员的稳定性也将因此受到挑战。保险代理人给他人提供保障,自己的工作生活却最没有保障。

实务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会签署关于保险业务的委托销售合同,但是即便构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为防范用工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也不会与具有保险代理人身份的人签署劳动合同。对于这类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需要自己收集劳动关系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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