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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的股份(什么是股权代持)

导语:股权代持是把双刃剑,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面临的法律风险解析

如图所示,C是一名公务人员,由于不方便做股东,与亲戚B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B代替其持有D有限责任公司的30%股权。这里的C自然人即为实际出资人,也称为隐名股东,这里的B为代持人,也称为名义股东。今天重点介绍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既然是法律风险,那首先弄清楚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图1 股权代持举例

(一)股权代持关系的有效性

先看两条法律依据:

1、合同有效性判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可以明确看出,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是被认可的,当然,这里有个除外,就是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股权代持的效力是被认可的。

图2 法律条款

二、 股权代持的风险

(一)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风险

风险一:股权代持稳定性

按上面案例,假设D公司经营5年后发展非常好,名义股东B看到了巨大的财富,背信弃义,不承认与实际出资人C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这时,如果B和C之间没有签署纸面协议,也无其他留痕记录,那实际出资人A真是百口莫辩,很难证明其为真实股东。又或者,名义股东B看到财富,因实际出资人A不方便显名,而借此要挟A给予其经济利益,要求分享收益等等。这就是股权代持稳定性的风险。

风险二: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的股东享有收益权、决策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作为公司名义股东,B完全享有这些权利,如果此时名义股东B利用股东权利,作出不利于公司发展,有悖于实际出资人C想法的决定,则出现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风险三:名义股东变卖所持股权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其权利公示于工商信息、股东名册,此时如果名义股东B被利益诱惑,将所代持的股权转让于第三人,出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即购买代持股权的第三人不知道代持关系,并以合理价格购买股权),名义股东B与善意第三人的股权转让效力会被认可,这时,实际出资人C就失去了股权、股东权利,而只能请求B损害赔偿。

风险四:名义股东债务追偿

名义股东B如因拖欠债务而败诉成为被执行人,那么他所代持的股权极有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查封或拍卖。虽然实际出资人可以事后向显名股东追偿,但在显名股东已经因其他债务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很难再有偿付能力弥补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风险五:实际出资人无法变更成为显名公示股东

根据上面提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若想变更为显名的公示的股东,必须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足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则无法取得股东身份,成为公司的股东。

图3 合伙人靠谱最重要

(二) 名义股东的风险

风险一:股东出资义务

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显名股东要清楚地了解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正确判断后者是否符合成为股东的法律条件,公司经营是否合规等,以免成为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的“白手套”、事发后的替罪羊。

风险二:税收风险

如果实际出资人C欲将名义股东B代持的股权转让自己或第三人,此时只能由工商公示的名义股东B来做股权转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股权转让的收益,名义股东B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转让至实际出资人C名下,通常来说,除非有法院的确认股东资格的判决来证明,也存在名义股东B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总结一句话:“你希望通过股权代持来规避风险,但股权代持极有可能给你带来更大的风险。”,股权代持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上述也仅仅是例举了一小部分风险,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股权代持是一把双刃剑,无论你是代持人还是实际出资人,找到一个信誉、人品靠的住的人比任何法律条款都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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