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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农民过得有多苦为何负担沉重其原因是什么(南宋时期老百姓的生活状况)

导语:南宋农民过得有多苦?为何负担沉重?其原因是什么?

南宋偏安一隅,国土面积只有北宋的三分之二。虽然国土面积缩小,地主阶级也遭受到了很大的战乱冲击。但是,土地兼并不仅没有减弱,反而愈演愈烈,地权高度集中,土地关系严重倒退。种种原因导致南宋农民负担沉重,其原因是什么?

南宋农民的负担

南宋除了继承北宋各种名目的榨取手段外,还以对金战争等名义,新增了许多榨取名目。因此,同北宋比较而言,南宋的榨取更加残酷。繁苛的榨取助长了豪强地主的土地兼并,土地兼并又促使了榨取的加剧,形成了恶性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南宋农民深受其苦,承受着沉重的负担。

例如公田之赋、民田之赋、私租负担、田赋附加税与杂税负担、盐、酒、茶税负担等。“公田”又称“官田”、“官庄”,主要包括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寺观田、垦田、荒田、逃田、户绝田、没官田、抵当和折纳田、水利田等。

民田之赋就是指政府向民户的私有土地征收夏、秋两税,是指正税,不包括附加税和杂税。南宋继承前朝实行的税收制度,规定占有土地的农户,每年都要按土地的数目分夏、秋两季向政府缴纳田赋,称为夏税和秋苗。夏税一般征收钱、帛,秋苗则是征收米谷。因此,二税又被称为夏税和秋米。在南宋,民田的夏秋两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数量最多的。

南宋同北宋一样,两税的征收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之间的征收数额不同,即使是同一地区内,因为土质、地形等原因,征收的数额也不相同。同时,土地又大致上分为上、中、下三等。因而,税钱每亩从几文钱到数十文钱不等,更有甚者,竟达到一、二百文。而税米每亩从几升到几斗不等。

南宋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主要是佃农,即客户。他们生活贫困,为了维持自身及家庭的生存就要租种地主的田地。地主把自己的田地租给他们,每年向他们收取一定数额的地租。由于这些田地私人占有,因此,就称其收取的地租为“私租”。私租所收取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的地主,他们所收取的地租不尽相同。

南宋的两税正额并不重,但是,南宋政府为了满足其政治、军事以及奢侈生活等各项支出,而不断加重田赋附加税和杂税的征收,从而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中国历史上,盐、酒、茶税均被列入工商税收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三项税收与农民毫不相关,而是与农民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南宋时期,官府为了增加茶利,在四川路和东南地区广泛地对园户增俵茶引,这就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征税方法。从古至今,盐是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南宋的农民亦不例外,不仅如此,南宋农民与盐的关系还是非常密切的。由此可见南宋人民的负担是多么的沉重,而农民的负担又是重中之重。

南宋强制征购

政府购买制度历史悠久,此制度至迟肇始于战国时期,而真正兴起是在汉武帝时期。此后随着历朝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的兴衰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南宋时期,由于军费、皇室宫廷费用、官俸等支出庞大,推动了政府购买活动频繁。

又由于政府财政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要求,从而又促使政府在购买过程中屡屡运用行政手段来进行强制征购,这种征购方式在南宋时期广泛盛行,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给民户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南宋政府在法律、制度上均对政府的强制征购活动进行了一些限制或严格的禁止,虽有明令禁止,但是,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购买的时间期限非常紧迫;二是需求的数量巨大;三是政府手中资金不足;四是实际数量达不到朝廷规定的额度;五是官吏贪污腐败,中饱私囊;六是对于违反规定的官吏惩处力度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

南宋各级政府为了完成政府强制征购的任务,绞尽脑汁地采取了许多手段,而其中最具代表性、最具危害性的手段有三种。

第一种就是上级官府常常把难以完成的购买任务强行下达给下级官府,把自身的责任推卸给下级官府,以保证自身任务的完成,这种推诿下级的做法,在南宋非常普遍,几乎成了官吏们保护自身仕途的绝窍。

一级压一级,最终全落到百姓身上。第二种,官府按户等的高低进行强制摊派征购数量。第三种官府强制性地要求百姓必须出卖一定数额的物品,否则严惩。这种强制征购的方式又可称之为定额征购。政府的强制征购加重了民户的负担,致使民户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可见,政府的强制征购给农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徭役负担

宋代农民们面对着夫役、职役、免役诸钱与免夫钱、义役等负担。夫役即是力役,宋代称“力役”为“夫役”,承担疏浚河道、修筑堤坝、修路造桥、筑城挖濠、运输粮草、运送官府公私财物、修葺衙门府第等等。夫役在宋代有两种征发形式:一种是将夫役转化为出钱免役,称之为“免夫钱”或“纳夫钱”,成为一种赋税,随夏秋两税一起交纳。另一种是每户仍旧出丁服役。

两宋的夫役多由厢军承担,民户承担的数量和程度已经大大减少,但是,民户的夫役只是较前代减少,并未完全取消,实际担负的夫役还不少,尤其是当厢军满足不了时,朝廷会大量征调民夫以服役。较北宋而言,南宋的夫役更多更重。

宋代的职役因其由民户轮流充差,故又称“差役”, 包括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老、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州县杂职、虞侯、渡子、库子、仓子、称子、斗子等众多名目。

其中衙前负责官府财物或押送纲运,法定由一等户来承差,但实际上多落在二、三等户身上;里正、户长、乡书手负责督课赋税,并参与户籍编造、派役、结账等事务,基本由一、二、三等户充差;耆老、弓手、壮丁负责追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耆老多由一、二等户担当,弓手、壮丁则基本由三、四等户充差;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负责传送敕令文书,多由三、四等户充当;除上述四类外,其余的是负责州县杂务,多由三、四等户充任。

北宋神宗时期,王安石曾针对差役的弊端进行过改革,废除差役法,实行了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征收免役钱募人服役,给以雇值。这就减轻了差役的负担,但是,好景不长,司马光当政时,又恢复了差役法,哲宗亲政后,虽又恢复了免役法,但已经不是原来的免役法了,差役负担依旧,一直到了南宋时期。

宋代的职役又可划分为州县役和乡役两类。州县役包括衙前、承符、手力、人力、散从官等,这些人在州县衙门里服役;乡役包括里正、户长、乡书手、耆老、壮丁等,这些人在乡里服务。

免役诸钱即是官府将原来由一部分民户充差的职役改为由所有的民户交钱雇人服役而征收的雇役之钱。

免夫钱亦称“纳夫钱”,是国家对不服夫役的民户征收的免役之钱,此钱征收在宋代创始于宋神宗熙宁年间,时间略晚于免役诸钱的征收。本来是对不服役之人征收,后来演变为均摊在所有民户身上,成为一种税收,使原来的规定不服役的民户也要交纳免夫钱,加重了这些人的负担。

南宋时期,差役与免役之钱并行,且差役日趋沉重,民户无力承担,纷纷抵制,差役法已经难以执行。在此背景下,便产生了一种新的应对方法——“义役”。义役是指“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即是由有威望的乡村士绅、望族组织许多当役民户按户等高低出田或出资买田,以助充役者在应役期间的各项费用。

义役创始于南宋初期,后由周必大命名为“义役“,并且于宋孝宗乾道五年五月上奏于朝廷,孝宗则下诏推广,全国各地纷纷仿效,义役由此盛行于各地。

义役在创始之初,的确给民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减轻了民户的差役负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逐渐败坏,日益丧失原来的便利,走向失败。

结语

在层层重压下,农民们难以负担这些。南宋农民沉重的负担,促使其奋起反抗,从抗租斗争到武装起义,遍布南宋全境,且又与南宋相始终。无论是从起义的规模,还是从起义的次数上来说,均不亚于其他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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