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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导语: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变更

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

财产保险主体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a.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b.保险标的用益权(对他人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利,因未承保和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等)的变动。

c.债务关系发生变化应通知保险人,同意方可变更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中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的转让无需通知保险人。

人身保险主体变更:不以保险标的转移为基础,取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见。

a.经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核准后变更。

b.投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人同意可变更。

c.受益人的变更,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单上批注。

客体变更:保险标的价值发生变化,加批单后生效。往往需要调整保费,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合同主体和义务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发生变化)。

a.投保人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限、增加减少保险额度)。

b.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

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投保人感觉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解除保险合同。

a. 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

b. 双方作出约定,投保人不可解除。

保险人解除合同方式:

1. 投保人故意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

2. 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 未履行风险增加通知义务。

4. 人身保险合同中,提供虚假信息。

5.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未按约定交保费,合同效力终止,两年后未恢复,保险人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6. 谎报或故意制造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

1. 因期限满而终止。

2. 因履行而终止。

3. 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4. 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5. 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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