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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烟花爆竹专店销售的条件)

导语:科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销售“雷王”等烟花爆竹产品是否违法

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经营已进入旺季,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采购了各式各样的烟花爆竹产品,近期,零售经营店(点)销售“雷王”及其类似产品。但“雷王”及其类似烟花爆竹产品的采购、销售均不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按照结构与组成,烟花爆竹产品分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等九大类(见表1:产品类别及定义));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个人燃放类、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按照规定只能销售符合标准的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见表2: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

表1 产品类别及定义

表2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

雷王等属于爆竹类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店销售的“雷王”等产品标注为个人燃放类,但含药量达8-15g/个,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个人燃放类C级爆竹类烟花爆竹产品单个最大允许药量为1g/个(黑药炮)、0.2g/个(白药炮)的标准,属国家明令禁止的超标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销售的“开门红”“红雷王”等爆竹类烟花爆竹产品为生产厂家更改名称,含药量2-5g/个也属超标准。

目前,零售经营者销售雷王、摔炮、拉炮、砸炮等经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产品均属超标准烟花爆竹产品,已涉及违法。

某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销售红雷王,该烟花爆竹类产品 含药量5g/个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销售雷王,该爆竹类产品含药量15g/个

基于以上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批发烟花爆竹的企业、零售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已涉及违法,应当由应急管理等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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