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赫绘画六法之首(在画中谢赫的六法是什么意思)
导语:谢赫所说的书画“六法”有什么意义?
谢赫所说的书画“六法”有什么意义?
作者:周积寅
中国画品评风气,在魏晋已开其端,到南北朝而大盛。东晋颐恺之《论画》,当推为画品最早文献。南齐著名肖像画家、理论家谢赫《古画品录》是我国第一部有科学性、系统性的画品专著。他在这部著作里提出了有名的“六法”论:六法者何?一、气韵生动足也;二、骨法用笔是也;三、应物象形是也;四、随类赋彩是也;五、经营位置是也;六,传移模写是也。并以此为准则,将三国到萧梁的二十七位重要画家的艺术,按“优劣”分为六品,一一作了评价。这里,“六法”的“法”,决不能单纯作为绘画技法、方法来解,而是指一种内在的尺度、准绳。
谢赫对“六法”的每一法,虽未作说明,但在评画中随时可以领略“六法”的精神。如关于气韵的含义,他在对许多画家的评论中就提到“壮气”、“生气”、“气力”、“神韵气力”,“情韵”、“体韵”、“韵雅”等等。,总不外乎论述人物思想、性格、才能、气质的总和表现在外部的东西,即一个人的精神面貌。现对六法涵义略释如下:
气韵生动——把对象的精神面貌生动地表现出来,使作品具有艺术感染力。骨法用笔——指物象的结构和表现这种结构的线条、笔法。应物象形——准确地描绘对象的形状。随类赋彩——按照不同的对象表现它们的色彩。经营位置——构思构图。虽列为第五法,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认为它是“画之总要”。传移模写——临摹前人的优秀作品,向遗产学习。“六法”中,“气韵生动”为第一法,乃是最重要的一法,它正是概括了“骨法用笔”以下五者的表现特质,成为我国传统绘画的美学准则。
谢赫提出评论绘画的准则为什么规定为“六法”,而不是“五法”或“七法”、“八法”?这与我国自先秦以来常用“六”这个数说明各种事物的组成有关。如《左传》昭公元年记载了医和的话,“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征为五声,淫生六疾。”对于味、声、色之美,最早是以六气来解释的。“六气”、“六诗”、“六律”也是儒家常讲的基本概念。汉贾谊《新书·六术》,提出了“六理”、“六法”、“六行”概念。各种事物均由“六理”而生,“内本六法,外体六行”。儒家所说的“六艺”也是如此。贾谊第一次提出了“六法”概念,并论述了它与“六艺”的关系。魏晋时代玄学盛行,很少讲数,东晋而后至齐梁,玄学渐衰,汉代“象数之学”又重新受到注意。谢赫“六法”,显然是受到古代重“六”的影响。
谢赫“六法”是在总结前人及当时绘画创作经验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东晋顾恺之《论画》、《摹拓妙法》、《画云台山记》及刘宋宗炳《画山水序》中就有“传神”、“以形写神”、“骨法”、“用笔”、“竖划三寸当千仞之高”、“以形写形”、“画象”、“布色”、“以色貌色”、“置阵布势”、“今张绢素以之映则昆阆之形可围于方寸之内”、“模写要法”等用语,谢赫则将这些还是零碎、散乱、模糊的思想进一步系统化、明确化、完善化,提升和确立为批评的准则。
“六法”是人物画品评的准则,也是创作准则。由于这些准则具有现实主义精神,重视对象的精神实质,提出了传统绘画的表现特点,包含了一切题材的绘画在创作技巧上不可缺少的各个方面,具有高度的理论概括性和一切题材绘画都可以适用的普遍意义。因此,随着山水、花鸟画的发展,以后就不单是人物画的品评创作准则,同时也作为整个中国画的品评创作准则。虽然后来五代荆浩《笔法记》为山水画创作提出了“六要”,宋刘道醇《圣朝名画评》提出了六要、六长,清邹一桂《小山画谱》提出了画花卉的“八法”,汪之元《天下有山堂画艺》提出了画竹的“六法”,但都是“六法”的发展与补充,其精神与“六法”基本一致,而影响最大的仍是“六法”,它几乎成了中国画的代名词,直至今天仍有借鉴价值。值得指出的是,近人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将谢赫《画品》(即《古画品录》)收入“全齐文,卷二十五,并作了新的断句,后来得到了钱锤书先生的赞同,并以新式标点断句如下:
六法者何?一、气韵,生动是也;二、骨法,用笔是也;三、应物,象形是也;四、随类,赋彩是也;五、经营,位置是也;六、传移,模写是也。钱氏指出历代对“六法”都读了破句,未能得六法真义,并且为证明严可均断句的正确性提出了新的见解(见《管锥编》第四册)。这一问题引起美术界、美学界的注意和重新研究的兴趣。其实,“读了破句”的恰恰是严氏自己。文中连用的六个“是也”是针对回答“六法者何”这一总发问而用的。若照严氏断句,必然是违背语言逻辑的;“六法”中,除了“传移模写”一法中的“传移”与“模写”是大致相等的概念外,气韵与生动、骨法与用笔、应物与象形、经营与位置、随类与赋彩,都是不相等的,决不能用后一个概念去说明前一个概念。如“气韵”需要生动地表现出来,但不能说“气韵”就是“生动”,章法“位置”必须经过苦心“经营”来完成,但也不能说“位置”就是“经营”。因此说,严氏的断句是难以成立的。李泽厚、刘纲纪先生主编《中国美学史》卷二下《“六法”及其标点问题》对此说得非常精辟,可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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