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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北魏均田制的作用)

导语:由李安世的均田疏说起,聊一聊北魏的均田制

写在前面:

关于北魏的均田制,我曾经在由临朝称制到推行三制再到太和改制:正说冯太后与北魏改革那些事一文中,作为推行三制改革一个方面简单地介绍过。随着自己对于北魏历史的学习,我觉得真心有必要专门聊一聊北魏太和年间所推行的“俸禄制”“均田制”“三长制”三制改革。今天我想从北魏李安世上表的《均田疏》说起,先聊一聊北魏的均田制……

李安世的《均田疏》

李安世,北魏赵郡平棘(今天河北赵县)人,其父亲是北魏名臣李祥曾在太武帝和文成帝两朝为官,官至中书侍郎,级别也是相当可以了。有赖于家世的显赫,官二代的李安世也出仕为官,城建做过相州刺史、主客给事中等职,官阶虽然照自己父亲差一大截,但李安世的给事中的位置是陪伴临朝称制的冯太后的,那是相当重要滴,而且据说李安世长的相当带劲,而且举止儒雅,要不也不可能入得了冯太后的法眼。作为冯太后的身边人,李安世在太和元年曾上疏:建议均田,并详细介绍了北魏当时的时代背景、系统深刻地论述了北魏实施均田的必要性。

李安世的《均田疏》例数了西晋以来因战乱分裂而导致贵族豪强趁机抢占良田、也道出了北魏统一北方大部后,百姓重回故乡向贵族豪强索要土地未果的客观存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按照劳动力的多少,制定相应的标准把土地分给没有土地或者土地较少的百姓让他们耕种,并用“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勾画出来了百姓安居乐业、国家收入增加的美好愿景。

段落小结。李安世作为冯太后的近臣,除了据说的“长相可以,举止儒雅”之外,单凭这一封奏疏,足以说明还是有两把刷子的,印证李安世的“安世”两字不是白起的,的的确确有“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的为民情怀,也再次印证了冯太后的近臣没有废材。而李安世这封奏疏也被认为是北魏均田制的雏形和发端,但不知什么原因这一个对北魏时局具有很好指导意义的奏疏被搁浅了。好在太和九年,二度临朝称制的冯太后在李安世的《均田疏》的基础上推出了“均田制”。

均田制产生和推行的原因

由李安世上奏《均田疏》到最后北魏正式推行均田制期间经历了8年多的时间,其中肯定有冯太后首次临朝称制又还皇位于献文帝拓跋弘等人为因素的影响,但左右均田制产生和推行更主要的是时局的客观因素。

均田制产生和推行的原因之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们都知道北魏发起于部落联盟,在经历了几代帝王的接续努力,北魏王朝已经实现由部落联盟到封建王朝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原来的游牧为主生活方式也转变为农耕为主的生活方式,原来的军功贵族也转变为贵族地主,由此北魏社会的主要矛盾也着这种转变而发生变化,即社会主要矛盾以转变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两大阶级矛盾,而这两大阶级矛盾对立集中反映在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上。作为王朝的统治者,想要缓解、调和两大阶级矛盾,就要通过一种必要方式来改变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均田制产生和推行的原因之二:出于增加王朝税收的需要。在北魏建国之初,曾经通过推行“宗主督护”制度来争取和赢得豪强士族的支持,即:通过宗主收容庇护农民,由宗主向农民征收赋役,政府在向宗主收取税收。这一制度对于建国之初的北魏,在稳固根基、确保稳定方面十分奏效。可是随着北魏的不断发展,那些宗主大户通过隐瞒农户等方式来避税。为了增加王朝税收,填充国库,就要打破原有的“宗主督护”,由王朝直接对农民征收赋役。

均田制产生和推行的原因之三:太和改制的统一考量。在推行均田制之前,太和年间已经推出了“俸禄制”,在实施“俸禄制”的前提是国库的有钱才能给文武百官发放俸禄,这也印证了“处于增加王朝税收的需要”的客观因素的存在。包括在“均田制”之后又推出了“三长制”,站在今天的视角看了,冯太后所推行的三制改革是环环相扣的一个闭环链条,一套体系完备的组合拳。由此可以看出,均田制的产生是冯太后实施推行改革的统一考量。

段落小结。北魏均田制的产生和推行是历史发展和客观时局的影响,也是北魏统治阶层出于缓和积极矛盾,实现强国富民,巩固阶级统治的政治考量。

北魏的均田制

北魏的均田制是李安世的《均田疏》的基础上,由临朝称制的冯太后在太和九年以诏令的形式颁布实施的。

《魏书·食货志》记载: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段落小结。这个近700多字的均田制,我就不再将这个均田制翻译成白话文,对北魏耕地属性进行了划分,对分地标准进行了明确,对违规处罚进行了说明,可以使具有很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北魏均田制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影响

北魏王朝推行均田制,虽然妥善处理了土地纠纷,缓和阶级了矛盾,在一定程度满足了农民对于土地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但作为封建专制王朝所推行的均田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

均田制的本质属性之一:用来“均分”的土地是国家占有的荒地。用来均分的土地可不是原有的地主豪强们已经占有的土地,而是北魏在实现对北方大部统一的进程中,国家所占有的无主耕地和荒地。

均田制的本质属性之二:保护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因为均田制没有改变和触及原有的土地私有制,更谈不上将北魏王朝的土地与天下百姓平分。相反,均田制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原有的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

均田制的本质属性之三:绝不是真正的均分,也不是真正的耕者有其田。均田制只是在维护现有土地占有的基础上,拿出一部门荒地来分给没有地或者地少的农民来耕种。同时,虽然在均田制明确了分配标准,但那只是分配的最高标准,在现实执行上差距还是很大的。

均田制的现实影响之一:强化了国家对土地控制。均田制立明确规定,露田(荒地或无主耕地)不得买卖是属于国家的,因此也就使得地主豪强无论如何强大,无奈怎样压榨百姓都不能对露田进行买卖,从而保障了国家对于土地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农民的控制。

均田制的现实影响之二: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虽然北魏推行的均田制本质上不是“耕者有其田”,但毕竟较之以前农民还是得到一些土地,这样农民的积极性也就大幅提升,进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均田制的现实影响之三:缓解了社会阶级矛盾。均田制的推行虽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农民被剥削的地位,但毕竟有了可以耕种的土地,也正因此满足了农民对于获取土地的需要。

段落小结。北魏王朝所推行的均田制虽然没有改变和触及原有的土地私有制,但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还是有着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的。

最后小结

李安世的《均田疏》也好,北魏推行的均田制也罢,其实质都是在不突破原有的统治阶级、豪强地主的利益藩篱,不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提出和运行的;其本质都不是夺富济贫、夺多予少,而是在保护原有的统治阶级、豪强地主利益前提进行的适当调整和整改的。北魏均田制的推行是统治阶级与豪强地主争夺农民控制权的一种强制性的授受制度,通过均田的推行北魏统治者与所有受田的农民建立起一种国家与个体的特殊雇佣关系,也因此将农民捆绑于土地之上成为国家的奴隶。站在今天的视角,均田制无非就是冠了个好听的名字——均田,带有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和极大欺骗性的一种制度,但这一制度毕竟在当时时代背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产物,也正因此这一制度为北魏后来的隋唐所承接,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近300多年。仅凭这一点来看,北魏均田制虽然不是尽善尽美,但其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社会阶级矛盾、增加征服税收、推动社会稳定,这也是其先进性的体现,也是值得给与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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