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的区别(程序是法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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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能够综合、包容和指导其他价值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检察机关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就应当努力使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程序是形式和手段,但实体公正往往是通过程序公正实现的。由于一部分检察人员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以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应高度重视办案过程,确保程序公正。
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上的正当过程,而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程序要件不充分的检察行为,即使目的是正当的,也会容易引起争论或纠纷。检察人员如果不重视办案过程,所办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容易被当事人怀疑。相反,如果司法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感以及对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的疑虑就会大大减少,有助于他们从内心理解、尊重并接受办案程序和办案结果,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由此,检察工作就能主动创造稳定,这比被动维护稳定更有价值。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办案过程就是这种看得见的方式之一。公正、合理、规范的办案过程能使当事人以自己的亲身体验感受到正义,也能使当事人以外的广大民众因此看到正义的存在。办案过程所体现出的程序公正价值,可以唤起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普遍尊重与认同,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效果的强化。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规范自身司法行为,重视办案过程。
公正、合理、规范的程序也能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裁量。美国著名大法官道格拉斯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如果忽视程序,有时会给恣意和腐败留下藏垢之所。当前,不按程序办事或有程序之名而无程序之实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是极个别检察人员腐败的一大病灶。所以,为建设过硬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必须更加注重办案过程,确保程序公正。对办案过程严格要求有利于检察人员强化自身监督,增强清廉意识。
如果不重视司法办案过程,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有的实体公正和良好的司法效果都可能化为乌有。实践中,不少涉检信访问题就是由于办案人员不重视办案过程所导致。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更要严格依照程序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切实防止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司法程序。
总之,检察机关要时刻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牢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始终坚持把程序公正放在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在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中,要通过健全规范司法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程序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使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契合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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