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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要求妻子配合自己生育(丈夫是不是应该让着妻子)

导语:丈夫有权让妻子与他人发生事情吗?强化犯罪意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通过对本案件的分析,重点说明:妇女性自主权是妇女自已对性的决定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决定;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帮助犯是从物理上或心理上对正犯实施犯罪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强行他人犯罪意图的是帮助行为而非教唆行为。

“一会儿我去你家,跟你老婆睡吧?”郑州荥阳,一位老板贪图员工妻子的美色,竟然向员工提出这种无耻的要求。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员工竟然答应了,说:“中,我老婆睡觉不锁门,你直接过去就行,生了儿子你来养。”老板果真半夜入户欲图谋不轨。

事发当晚,张女士和大女儿已经睡下了,像往常一样给丈夫留门。可是,令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等来的不是丈夫,而是另外一个男人。当时,张女士并没睡熟,本以为是下班丈夫回来,可她感觉到压在自己身上的人,气息和感觉不一样,睁眼一看,居然是丈夫的老板。张女士吓得花容失色,想反抗又反抗不了,看到旁边躺着的大女儿,赶紧用手掐了一下,大女儿醒来后大叫一声,男子这才住手。

张女士气愤地质问老板为什么这样做?没想到老板说,是你老公同意让我来跟你睡的。张女士一听,觉得老板胡说八道,正准备怒斥他,老板拿出和丈夫的聊天记录,张女士看完当场气炸了。

以下结合案例,重点谈两方面问题:一是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及其内容;二是共犯中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区分。

强奸罪的保护法益:妇女性自主权或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事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事情的自己决定权。

征得妇女同意,与其发生事情的为有效的承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但是,妇女放弃性自主权的承诺仅可由妇女本人实施,且是妇女真实意思的表达,否则,仍为无效的承诺,不阻却强奸罪的成立。这里的承诺是指发生事情时的承诺,虽然事前承诺但发生事情时,妇女不同意的,仍强行与其发生事情,仍不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事后承诺绝对无效,如妇女被强奸后,基于利益或其他原因,否认强奸的,仍构成强奸罪。

夫妻之间为独立主体,任何一方不是另一方的财物,任何一方无权决定对方的性自主权,这样的决定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如本案中,丈夫同意老板与自已妻子发生事情,并要求生男孩由老板养,这样决定妻子的性自主权的行为,不仅不具有法的效力,相反,却是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老板趁张女士熟睡之机,与张女士发生事情,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因此,本案中,老板涉嫌强奸罪,由于张女士机智地掐醒女儿,使得老板无法再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此,本案中,老板涉嫌强奸罪(未遂)。

老板与员工均涉嫌强奸罪,老板为直接正犯,员工为帮助犯

教唆犯与帮助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这里的引起是指行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犯具有重合内容的重罪意图,通过教唆而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帮助犯,是在物理上或心理上对正犯实施犯罪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肯定为从犯,而教唆犯相对特殊,一般情况下,教唆犯为从犯,不排除为主犯。

既然教唆犯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犯重罪意图,引起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这容易理解,但是,强化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如原本行为人就有犯罪的意图,而教唆者强化了他人犯罪的意图,还是教唆犯吗?

如,张某原打算去盗窃,可是最近警察正在进行打击盗窃专项活动,于是,张某虽然手痒但不敢轻举妄动。一天,知道张某心事的孙某,对张某说:“赶紧去盗窃吧,越是危险的时候越安全。”张某一想,也是这么回事,风景往往在最险峻处。于是,张某当晚实施盗窃了超市大量物品被抓。

上述案例中,张某原本就有盗窃的意图,而孙某只是强化了张某的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盗窃,因此,孙某的行为为帮助行为,本案中,张某与孙某均涉嫌盗窃罪,张某为直接正犯,系主犯;孙某为帮助犯,系从犯。

具体本案,老板原本就有与员工妻子发生事情的意图,而员工只是强行了老板强奸的意图,因此,本案中,老板与员工均涉嫌强奸罪(未遂),老板为直接实施犯,系主犯;员工为帮助犯,系从犯。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重点说明妇女性自主权是妇女自己对性的决定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分妇女的性自主权内容,否则,涉嫌强奸罪;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罪意思进而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是从物理上或心理上对正犯实施犯罪起到帮助作用的人。强化他人犯罪意图的是帮助犯,而非教唆犯。本案中,老板与员工均涉嫌强奸罪,老板为直接正犯,系主犯,员工为帮助犯,系从犯。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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