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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二十九章以及罪祸和咎的含义是什么(罪祸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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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第二十九章以及罪,祸和咎的含义是什么(罪祸咎的区别)

《道德经》第二十九章以及罪、祸和咎的含义  一:《道德经》第二十九章的理解。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剉,或陪或堕。是以圣人去甚、去大、去奢。——《道德经》  曾想过动词的意义,觉得动词所表的行为动作是一个非持续性的动作,即动作是有一个终结点的(这其实是阳性的一种属性)。今天想想,觉得动词所表示的行为动作恐怕也总是有一种目的性的!而且只要做了一个动作行为,那么也就意味着存在向着目标状态的变化和发展了。所以,动作行为本身可能就已是一个目的了。因此,第一句中的“为”自然是具有目的性的一种有为了。第一句中的“之”应是指代“欲取天下”这个目的吧?“为之”大概就是“去做(实施)欲取天下的事”吧?因此,第一句就是为了取得天下(的目的)而去争取天下。扩展一下,就相当于是:为了什么而去做什么。比如,为了喜欢而喜欢,为了关心而关心,为了假装而假装;以及为了发财而发财的努力挣钱,为了受人夸奖而为的施善助人……等等。大约是一种刻意为之的含义吧?  “见”应是一种预判或预见吧?关于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剉,或陪或堕,大概又是四组相对性的概念吧?如果“随”是随从、顺从,那么“行”就是分离了吧?若是“嘘”为制止、反对,那么“吹”是不是就是赞成、有助了?“剉”为折伤,那么“强”自然就是一种增强了。“堕”若是种损害,那么“陪”就是种帮助了吧?  甚,大概是种过分;大,可能是种浮夸;奢,应是一种不切实际、脱离现实的妄想了吧?  总之整段意为:如果一个人为了取天下而(争)取天下,那么我也就可以判断出他是不能够达成这个目标了。天下乃神器,不是谁想得就能得到的;更不能成为人的欲求和目的!(我们的目的其实也就是我们的欲求了;故目的性太强,可能就已是一种多欲的状态了。)目的性太强的追求,不过是添乱;同样,目的性过强地维护自身所得(之事物),只会走向失势!  事物往往就是:离你而去或与你相随;与你对立或有助于你;使你变强或让你受挫;助你前行或给你伤害。而这些可能都取决于你心中的目的性是否太过!  人的目的就是人的欲求、欲望,因此想事有所成的人应该去除过分的目的,浮夸的欲求,以及脱离实际的欲望。  我想,可能做任何事情都不应有太过强烈的目的性吧?否则,事情也许就难以顺利了吧。二:  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憯于欲得。故知足之足,恒足矣。——《道德经》  个人理解:罪,大概就是违背了规则或规律吧?祸,事情有困难阻力或损害吧?咎,我想是灾吧?关于灾,《说文解字》里说:天火曰灾!另外有个词叫灭顶之灾,为什么没用罪和祸?我想它们的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依照严重程度来看:罪<祸<咎!不知道对不对呀?  “可欲”就是可以得到。也就是:有条件去得到的东西!关于“不知足”,一定是已经得到了,那自然是有条件去获得的了。因此,不知足就是:可以拥有且已经拥有却不知满足!  关于“咎”,可能是无论有没有条件或资格,都想要得到并拥有之。其实可能就是一种习惯性的欲望了吧?原来如此。  罪、祸、咎都是不好的事情吧?那么要减少不好的事情是不是就是要增加好的事情呢?不就是要少私寡欲吗?然而,问题是:人生于天地之间不可能不欲求吧?世上有几人能无欲无求呢?反正我做不到。那怎么办?  我想,要降低“咎”,就要增加“罪”!何意?也就是说:要降低减少天灾,就要增加尚未成“祸”,成“咎”的东西——即“罪”。  “罪”是指有条件获得和得到的东西。我想,人只要有条件得到某个东西,可能就已是一种罪了!即使你还没有准备去追逐它。  那么,增加“罪”就等于说是要“增加有条件得到”了。“增加有条件得到”是什么意思呢?我想,应该是放宽获取、得到它的条件吧?我们面对更容易获得的东西,我们还会不知足吗?还会贪得无厌吗?  所以,放宽或降低满足欲求所需的条件,那么不知足就少了,咎也就少一些了吧?(可能天灾也会少一些吧?)比如,减少各种两极化,大概也是这个意思吧?不知对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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