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依刑事诉讼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生活中如果碰见小偷,好心人将其抓获后可以将他扭送到派出所,可以看出,扭送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强制送到公检法部门接受调查的行为。扭送的对象也是有要求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扭送的,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学者认为扭送是一种刑事独立强制措施】。
(二)扭送适用对象范围:
理论上认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准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犯有重罪或脱离强制措施的嫌疑人。
1、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含预备犯】;
2、通缉犯:指通缉在案的;
3、越狱犯:指越狱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扭送的对象一般是现行犯、通缉犯或者是越狱犯,任何人都可以将可以被扭送的对象扭送至公检法部门,将其交给公检法部门进行处置。扭送主体是很广泛的,扭送是有特定对象的,这些都是扭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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