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嫌疑人传唤不到(刑事传唤不到案怎么办)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涉嫌刑事性质的案件,若嫌疑人被传唤不来警察局怎么办?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刑事嫌疑人传唤不到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还有此等事吗?
按理说这对公安机关真是“小菜一碟”,不算个事,太简单了。
你说涉嫌刑事案件,我说对两种嫌疑人传唤:
一种是,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
对这种人的传唤不一定非得到“警察局”。而是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经传唤犯罪嫌疑人未有正当理由,未到指定地点的,可以拘传。
何为拘传?是指警察依法具有的强制力,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指定地点。
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警察不是任人揑的“软柿子”。任“传唤”当“耳旁风”,那是藐视警察法律赋予的权威,必须采用合法的强制手段。
一种是对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
哪些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呢?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的案件。比如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些罪告诉的才处理。
有人说还有重婚罪呢,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上看,已没有“告诉才处理”的字样,说明重婚已不算自诉案件范围内。
被告诉的也是涉嫌犯罪嫌疑人。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人的传唤好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喚,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不是到“警察局”,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场的,按撤诉处理。
这回法庭不强制自诉人到庭了,也不用“拘传”了。
两次依法传唤,说到家的话“你愿来就来,不来拉倒”。你告了也受理了,传唤了两次,你没理由不来,那就按撤案撤诉处理。
这就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传唤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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