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常用法言法语(法语语法考试)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法考生必看!掌握这30条法言法语,不值提高10分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法考常用法言法语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主观题作答时,除了答出采分点,还有个提分的办法,就是在行文中,穿插上一些法言法语,避免口语化。
对于我们法考生来说,除去平时的法理背诵,考场上能够信手拈来的法言法语。
今天,小法为大家整理出来30条法言法语,快来一起了解一下:
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因符合民法总则143条而有效。
3.合同因无权代理而效力待定。
4.无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有效,由此引发的物权变动效力待定。
5.合同无效的原因往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6.表见代理、表见代表都要强调对“善意相对人”有效。
7.时效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8.合同效力用“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物权变动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9.合同效力不受登记影响可以表达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0.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11.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要强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要强调“占有人”对“侵占占有的人”主张“占有返还”。
12.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规范表述是“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13.混合担保中有顺序的表述强调“先后”,无顺序的用“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14.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15.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的孳息——注意,是收取而非所有。
16.履行抗辩权的规范表述是“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7.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定金违约金关系的的规范表述是: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9.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规范表述是:在无权处分不被追认的情况下:(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履行治愈的规范表述:在有合意的前提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合同书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附民事法律法言法语
1.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3.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
4.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民不举官不究。
5.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12.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契约胜法律。合意创立法律。
15.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17.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18.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9.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7.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8.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29.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30.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距离22法考客观题考试还有61天过法考没有捷径,只能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你现在的所付出的汗水,终会有回报!22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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