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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族不断融合的过程(我国古代民族融合过程)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从古代民族融合的过程中,看“质子”制度的产生及衰亡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古代民族不断融合的过程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古代民族不断融合的过程(我国古代民族融合过程)

纵观我国古代史,便会发现一种非常有趣的关系存在。在古代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相处的过程中,为了改善两国的关系,或者实现一种有条件的和平,往往会在签订和平协议的同时,伴以两种特殊的辅助行为,那就是“质子”或者“和亲”。今天,我们以古代民族之间众多关系为题,浅谈一下古代民族关系中的“质子”制度。

“质子”是民族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与贸易关系、朝贡关系、和亲关系一样,都是维系两个民族关系的一种手段和沟通的桥梁。通常来说,送质子的一方都相对弱小一些,他们用送质子的手段,去取得相对较强大的一方的保护,取得自己对所辖地区的统治权。其实,质子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和亲,是通过将皇族的女性嫁给对方,建立一种联姻关系,来改善双方的关系;而质子则是以皇室子弟为人质,质押在对方国家,以此建立起一种和平。相对来说,“和亲”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而“质子”看上去则是一种委曲求全的被动行为。“质子”对双方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有哪些关系呢?靠“质子”去建立起来的和平,又能否长久呢?

一、质子制度的思想基础

古代主从关系之间,有一种礼仪,名叫“策名委质”。它是通过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名刺上,送达给特定的一方,以此表达投名者愿意与接名者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关系。“策名委质”的过程,就是建立一种确定双方君臣关系或者主从关系的过程。

从汉代开始,中原王朝就把这种确立君臣关系的上古礼仪推而广之,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民族关系的层面之上,在确定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宗藩关系时,“策名委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建立主从关系,不再仅仅需要“投名”那么简单。因为这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主从,而是国与国之间的臣服,是“以国委质”。

二、“质子”的作用和意义

“质子”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作为古代史上的一种权变之术,在另家面临存亡危机时,作为一种和解手段,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已方。春秋时期,吴国攻打越国,越国在面临亡国之际,越王勾践便亲自做为质子,以身入吴,保存了越国,使得越人获得了休养生息的时间,最后灭亡了强大的吴国。通过三千越甲敢吞吴的历史事件,足以证明质子在古代国家外交中的重要性。

“质子”在汉代被看做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因为这种手段能够不费一兵一卒换来和平。汉朝做为强大的中央王朝,把接受少数民族政权的“质子”看成是自己的专利。在汉朝统治者看来,匈奴人不能用道义约束。要想他们不敢与汉朝开战,就应该让他们派出单于的爱子为质,这样匈奴才能确保和平的实现。

少数民族政权首领的爱子虽然在汉朝为质,但丝毫不影响他们将来继承王位。在他们到汉朝当人质的这段时间,汉朝让他们尽可能多的学习汉朝的文化。这样一来,便出现了“质其种裔,习我华风”的事情。与此同时,少数民族的落后风俗得以改变,而汉朝也在无形之中同化了少数民族。

三、汉朝对质子的管理

汉朝设有大鸿胪寺专门管理四夷事务。这是一个以管理民族事务为主,兼管外交的机构。那些质子来到汉朝后,鸿胪寺会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馆舍居住,这种馆舍有着统一的名称“蛮夷邸”。汉朝会根据入质的质子的背景、国力,安排鸿胪少卿或者从事去照顾他们的起居,安排他们的学习,安排他们观摩汉朝的先进文化礼仪。

四、唐朝对质子制度的完善

到了唐朝,质子制度有了空前的发展。唐代遣送质子入唐的国家和质子的人数都大大超过了汉朝。唐朝与汉朝相比,民族政策比较开明。从唐太宗李世民开始,对少数民族的认识更加客观和科学。李世民认为“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华不殊”,李世民将少数民族的人民与中华的汉人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他对少数民族同胞也是“爱之如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他被各族尊称为“天可汗”。

唐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实行“德化”统治,避免武力镇压,而是用金帛厚结其首领,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羁縻统治。唐朝虽然也要求少数民族首领将其子弟派来长安来充当人质,但是并不以“质子”称呼,而是改以“宿卫”的名称,将质子称做是“选其酋首,遣居宿卫”,至少是在名义上改变了质子们的“人质”身份,体现了统治者的人性关怀。

不仅如此,唐朝统治者也是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地区质子的教育问题。唐朝对质子们教育的要求也很高,要求质子们通过学习,能“明习汉法,语兼中夏,知经国之要,察安危于古今”。各族质子到达长安后,会被送入太学接受汉文化教育,毕业后再送入宫廷学习唐礼,然后才能充任宿卫。而那些不能毕业的质子,则被称为“宿卫生”。或许正是因为唐朝对这些质子的教育,方才将汉文化不断向四海传播。

五、质子制度的衰亡

质子制度从秦汉时期兴起,经过千百年的发展,直到明清时期,质子制度方才进入它的尾声。其实,质子制度的衰亡,主要因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改变了原来的羁縻制度。虽然朝廷加强了中央集权,却也使得质子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明清之前,朝廷对少数民族衽因俗而治的羁縻制度,分封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为国王,实行国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世袭统治。当时,中央集权制度不够完善,朝廷被迫使用质子制度。当时,为了保证各地区首领的忠诚,中央要求他们向中央政府派出质子,做为臣服中央的一种手段,来达到中央王朝对这些政权的宗主身份。

到了明清之时,中央集权达到顶峰。中央政府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流官,废除了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制度,在这些地区设置府、州、县,这些地区同王朝的其他地区一样,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再也不需要用“质子”这种手段来巩固统治。这个时候,没有了各种地方首领,质子制度也在无言之中被废除。

六、总结

秦汉时期,因为特殊的时代背景原因,之一制度逐渐出现。当时,各地首领将质子送到中央王朝中去,主要还是为了向强大的中央政权表示忠心,其次,也是为了给自己所在地方换回长久的安全。可以说,质子制度在民族关系的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它推动了各民族之间的和平,奠定了边疆的安宁。与此同时,质子制度也在不同民族之间传播了文化,为中华民族的大融合和不同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交流都做出过巨大贡献。也可以说,一些质子也曾为缓和民族矛盾、解决民族冲突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客观的说,质子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曾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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