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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政治构想和新康德主义的区别(康德主义与新康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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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政治构想和新康德主义的区别(康德主义与新康德主义)

康德明确声称,他所考察的政治不是现实的政治制度,所考察的国家不是现实历史中特定的、具体的国家,而是某种与法的纯粹原则相符合的运想国家,因而所探讨的政治原则也是一种法的纯梓原则,康德认为,如同认识的各种形式是主体先天具有的一样,人的自由本性、人的各种权利也是人先天具有的。人生来就具有自由、平等的特性,而且天生具有自己决定自己、自己根据既定目的采取各种行动的能力。这种德国化的天赋人权论是康德整个政治思想的体系和支柱。康德所谓“法的纯粹原则”是根据其“道德法则”而提出来的,康德伦理学的“道德法期”即是指:你应该这样做,以便使你行为准刚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这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列,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绝对命全”·康德认为,政治法律与道德一样,也必须受“绝对命令”的指示,必须符合它的要求政治上的“法的纯粹原则”也是一种“绝对命令”,是“道德法则”在政治上的延伸和体现。但二者又有不同。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必然”,使个人行为与普遍道德原则协调一致,它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使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协调一致。所以,法律是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共存的条件和制度,其发展完善的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康德把法国革命看作是法的观念的胜利 。

新康德主义

新康德主义最早出现于19世纪50至六十年代的德国,是一场针对在古典哲学浪潮消退后科学领域泛滥的科学主义思潮的反对运动。其发源地为德国,是多个不同学术中心流派的总称。

1865年,奥托·李普曼在《康德及其模仿者》一书的每一章都以“回到康德去”为结论,这部书使得当时德国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热情再度高涨,标志着新康德主义的开始。新康德主义是学院哲学,在世纪之交,德国几乎所有的大学教授都被新康德主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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