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转让股权后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原股东转让股份)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原股东已将股权全部转让,仍被起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后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然而很难实现依法清算,由此导致“僵尸企业”泛滥。这时不少企业咨询公司适时推出股权转让业务,即将已经停止经营的公司股权全数转让给他人,让公司重新经营起来,以此省去注销的麻烦,一时之间得到市场的吹捧。然而该操作方式也非一劳永逸,以下列举几点常见注意事项:
1、如原股东曾抽逃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现股东控制的公司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原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公司发生亏损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建议
1、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如存在未实缴出资的,应将股权转让款先用于缴纳实际出资,避免受让人不缴纳这部分出资,导致原股东后期仍要对该部分出资承担责任。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披露股权价格设立的合意基础,包括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清单、合同清单、债权债务安排等文件,并让公司盖章确认,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防止后续公司起诉原股东的情形。
3、如在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负债或未决诉讼的,建议原股东、受让人与债权人协商,明确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方式,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避免债权人后期向原股东追责。
(完)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原股东已将股权全部转让,仍被起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