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道级行政机构简介是什么(民国道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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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道分两种,一类是按地区设置的,是省的派出机构,介于省与府、直隶州(直隶厅)间,其职能以监察辖区内的政府官员为主,兼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另一类是按事务设置的,如盐业道、劝学道、巡警道等,分管全省的相应事务,是省的专门行政机构组织。
民国初期,保留了清朝时期的道制,但在职能和区域上均有所调整,道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行政层级,从而形成以省辖道、以道辖县的省、道、县三级管理体制。道的行政长官为观察使,民国三年改为道尹,道尹由各省民政长官提名,经国务总理同意后呈请大总统简任。
民国三年,全国共设有九十三个道,各省所设道数平均在三至四个之间。京兆地方和稍后设立的东省特别行政区域,因政区特殊,均未设道;热河、察哈尔、绥远和川西特别行政区因县级政区较少,管理制度与行省有别,均只设一道;黑龙江、安徽、湖北、陕西、贵州等省置三道;甘肃、新疆最多,均设七道。各道所辖的县数一般比清代的为多,在二三十县左右,也有管辖十余县者。各道辖县数量较为悬殊:最少的黑龙江的黑河道仅辖三县,新疆省的伊犁道及后设的塔城道也只辖三五县;最多的如陕西关中道和山西冀宁道,辖县至多四十个以上。
道是分级的。民国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内务部、财政部联合拟定道尹公署等级,作为日常经费的发放依据。共定为六类。第一类“繁要缺”,一是驻扎在省会的首道,因政务殷繁,均应归入;二是地方形势紧要,而治理又属繁难者。第二类是“边要缺”,凡地处边陲,形势紧要者。第三类是“繁缺”,凡辖县较多,财赋较富,或者辖县虽少而繁剧者。第四类是“ 边缺”,地处边区而又形势重要者。第五类是“要缺”,地当冲要或境内辖有重要商埠者。第六类是“简缺”,辖县较少、政务较简,或财赋一直较薄者。以上六类,第一、二类为第一等,第三、四五类为第二等,第六类为第三等。
民国四年六月,全国共有一等道三十八个,二等道三十九个,三等道十六个。
根据规定,首道必须驻守在省城。各道的住所,由内务部在道区内选定适当的县,迁移时须经核准。
民国十九年二月,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二零九次政治会议决议废除道尹,并由内务部将之前设置的道尹、县佐一律废除,以符合县制。至此,道作为一种行政区划,正式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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