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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层高不足的赔偿标准(购买商品房层高不够怎样进行赔偿)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商品房买卖避坑——层高不足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商品房层高不足的赔偿标准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商品房层高不足的赔偿标准(购买商品房层高不够怎样进行赔偿)

避坑建议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明确层高的具体数值;

2、商品房预售合同内最好能明确房屋层高不足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预售合同内开发商的免责条款一般无效)

3、收房时,检测房屋层高数值并与合同约定进行比对;若有不足及时维权。

案例1

沈某与甲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购买的房屋暂测面积为118平方米,地下室为附属面积90平方米。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局部位置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存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况。标准层层高为2.9米。

交房时,沈某签收了房屋交接单。入住使用后,沈某发现地下室层高仅2.6米,无法作为卧室或客厅使用。沈某遂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地产公司赔偿沈某层高不足损失费3.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地下室的层高并不适用标准层层高无不当之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史某与甲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层高为3.2-3.3米。同时,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免除了甲地产公司针对层高不足应承担的责任。

交房后,史某发现实际房屋设计和施工层高均为3.0-3.2米,于是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地产公司赔偿层高不足损失费4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甲地产公司赔偿史某损失7.5万元。甲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实际房屋设计和施工层高与约定不符,甲地产公司对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补充条款,免除了甲地产公司针对层高不足应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条约定无效并无不当。

由于双方在建筑层高上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约定,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对被上诉人实际使用系争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因层高不符合约定造成的违约损失,其赔偿金额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商品房买卖避坑——层高不足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