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 美食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哪些效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效力)

导语:带你来认识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

民事诉讼的主要文书就是民事判决,是法律承载正义的展示,人们期待诉讼的结果就是判决,但是但是大家认识判决吗。

一、何谓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是法院对“民事之诉”的回答,争讼案件实体事实须用严格证明和完全证明。“判决”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当经过法庭言词辩论、说明理由、依照法定格式制成判决书并以正本送达当事人。

  民事(争讼)判决是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纠纷事后性解决所作出的终局判定,旨在明确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责任的具体内容或最终归属。具体解析如下:  (1)民事判决是法院按照争讼审判程序作出的。  (2)民事判决解决的事项应当具有可诉性,即特定主体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益、义务、责任的纠纷。  (3)民事判决是对可诉性纠纷的事后性解决,即民事纠纷发生后应当经过起诉,法院才能以判决解决。  (4)民事判决是法院适用实体法规范解决实体纠纷,旨在明确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责任的具体内容或最终归属。如法谚云,“判决是法律的阐明”。  (5)民事判决是终局判定。审级程序结束后,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终局判决。未确定的终局判决只能以上诉来撤销或变更;确定的终局判决只能以再审或异议之诉来撤销或变更。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无权通过其他程序撤销或变更法院判决。

二、民事判决以诉讼标的的分类

给付判决是命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给付财产或给付行为)的判决,包括现在给付判决和将来给付判决。  形成判决是对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变动的判决,包括具有广泛效力的形成判决和没有广泛效力的形成判决。  确认判决是确认某项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及特定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合法有效)的判决,包括积极确认判决和消极确认判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产生哪些效力

民事判决具有羁束力、确定力、执行力(给付判决)、确认力(确认判决)、形成力(形成判决)和已决力。

(一)拘束力

判决羁束力,也称拘束力,拘束力是首先产生并且一切判决都具有的效力 。它是大陆法所特有的法学用语 , 其含义是指“为判决之法院, 在同一审级内 , 不得任意将己宣示之判决,自行撤销或变更之效力”这种羁束力对作出判决法院的自我约束力,称为自缚力。作为判决首先产生的效力,羁束力的意义就在于维持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安定性。

在诉讼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地维护判决的正确性和妥当性,将判决变更作为羁束力的法定例外。

《民诉法》没有规定羁束力。二审中,原审法院可以将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没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确定力

判决的确定力是判决对当事人的效力而非对法院的效力。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 判决确定后, 发生当事人不得以上诉之方法, 请求将该判决废弃或变更之效力代替,故判决一经确定,就处于不能用通常 的方法取消或变更的状态, 就有拘束诉讼当事人的效力。

判决的确定力在判决效力体系中居于非常特殊的地位。 一方面它与判决拘束力互相配合,分别对当事人与法院发生效力, 从而构成了判决形式效力的两个有机部分; 另一方 面, 它又是判决产生实质效力的前提, 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形成力都以确定力为其发生的要件。

(三)判决的执行力

判决的执行力是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确定后 , 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 拒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的执行力一般发生在给付判决确定之时, 但也有例外。

执行力的存续时间为自执行力产生时至其消失时。判决一确定通常就发生执行力,不过将来给付判决的执行力发生在判决确定之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执行名义须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才产生执行力。在我国,执行力消失的主要情形有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执行完毕或执行终结等。

执行力的主观范围主要是判决所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判决执行力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一致的。执行力的客观范围主要是判决所确认的执行债权和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债务及其客体(这些客体即执行标的)。

(四)判决的确认力

确认判决的确认力是确认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可见,确认力不同于既判力。长期以来有个错误认识,即确认判决的确认力被既判力包含而无须独立化。

确认力在判决确定时通常溯及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成立之时,比如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婚姻关系无效之诉、收养关系无效之诉等确认之诉的判决,具有广泛效力。

(五)判决的形成力

判决的形成力是指依判决的宣告而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效力, 又称判决的创设力。非讼案件的判决通常无既判力,但有形成力。

无广泛效力的形成判决,其形成力在判决确定时溯及形成权人意思通知到相对人时。比如,根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相对人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的,解除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若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则合同解除的效力于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相对人时产生,并非自判决或裁决确定时始产生。

有广泛效力的形成判决,无须强制执行就自动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其形成力于判决确定时发生,其效力可能溯及既往,例如婚姻无效、收养关系无效等判决其效力溯及行为发生之时;也可能向将来发生,比如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等。

当然,民事判决的效力还有确定力、保持力和执行力的观点。同样值得重视。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与我联系,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葵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