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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刑事强制措施是对与犯罪有关的人)

导语: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柄“双刃剑”,不得滥用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这里所说的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和手段。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保障,直接关系着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也具体体现着公安机关人权保障的水平。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有: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变更性原则

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有: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法机关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并按照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原则,将强制措施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

这些调整与变化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是重大的、直接的、现实的,必将促使我国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发生深刻变革,直接决定着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对此,公安机关必须清醒认识、准确把握、积极应对。

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更注重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平衡共进的司法要求。

公安机关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有利于及时、依法查明案情,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价值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强制措施一旦被滥用,势必会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的规 定,按照依法适用的原则、比例原则,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报不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

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不滥用强制措施,更不得将强制措施作为惩罚手段,切实将《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权保障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执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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