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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质权(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民法典学习简笔记(42)—质权-动产质权(425-439)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民法典 动产质权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民法典 动产质权(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

民法典学习简要笔记(42)

---越简单越优秀

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425-439)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出质的动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条款的优先受偿)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禁止流质)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性质:要物合同、实践合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否则质押合同不生效》

第四百三十条(孳息归属)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物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押财产保全)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转质限制)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转质(出质人同意)---责任转质(出质人未同意);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

第四百三十五条(放弃质权)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其他担保人脱保)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质权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处理)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小结:概念---禁止出质—合同—流质的优先—质权设立—孳息归属—质权人处分限制—保管—保全—转质限制—放弃质权—质物返还、实现—出质人请求权—变价处置—最高额质权》

(笔记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民法典学习简笔记(42)—质权-动产质权(425-439)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