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包括什么)
导语:法考笔记刑法篇——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不法侵害:1,包含犯罪和一般违法。2,客观层面不法。无论过失还是故意,无论未成年还是精神病,只要客观上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就可以正当防卫。
侵害性: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侵入住宅的,让他出去采用暴力),不法侵害通常具有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
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事前防卫———不法侵害———事后防卫,都不构成正当防卫。叫防卫的不适时。
财产型犯罪的防卫时间: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当场被发现受到追捕,认为不法侵害未结束,直到财物藏匿到安全场所为止,期间都可以正当防卫。
安装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的危险的,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1,不危害公共安全,2,可能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的结果不过分悬殊。
(三)对象条件: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主观条件: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五)限度条件:不能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
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是否需要同时具备?
传统刑法认为都需要,有不同观点。
防卫挑拨,构成故意犯罪:理由1,客观上挑拨本来就可能是不法侵害,2,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三,防卫过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防卫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两点同时具备)
四,特殊防卫: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
其他防卫如果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但是致伤亡的,也认为是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才去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三)对象条件:另一个法益。
(四)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危险,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
避险认识:认识到有危险正在发生,保护的利益,牺牲的利益谁大谁小,不可能有其他方法。
避险意志:保全更大的利益。
紧急避险是否需要认识和意志同时具备,也有不同观点:只需要认识,只需要意志,同时需要认识和意志。
(五)避险限制:别无他法,迫不得已。
(六)避险限度:不超过必要限度,
(七)避险禁止: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具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警察,消防员等。
避险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第三节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被害人承诺。
(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他人的,国家的,公共的都不行):财产权可以无限承诺,人身权轻伤,自由,名誉可以,但是生命不行。
(二)承诺者有承诺能力:幼儿,精神病,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承诺无效。
(三)承诺意志真实。1,戏言性承诺,强制,恐吓做出的承诺无效。2,基于错误认识做出的承诺有三种观点:全面无效说:欺骗引起的承诺都无效。本质错误说:没有错误认识,或知道真相就不会承诺,则无效。法益关系错误说:只是对承诺的动机错误认识,做出的承诺有效,对承诺的法益的有无,性质,种类,范围,危险性发生错误认识,做出的承诺无效。(命题人观点)
(四)既承诺行为,也承诺结果。
(五)承诺者有现实承诺。两种学说,意思方向说:只要有被害人的承诺,不用表现于外部,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结果无价值立场。意思表示说:承诺必须以言语,动作等方式表现出来。行为无价值立场。
(六)损害没有超出承诺范围。
(七)承诺到结果发生,被害人改变承诺的,原承诺无效。
推定承诺:现实没有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后,会当然承诺的情形。
自救行为:法益受到侵害,通过法律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救济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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