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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法定拆除程序是什么(违章建筑的法定拆除程序包括)

导语:违章建筑的法定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法定拆除程序是什么(违章建筑的法定拆除程序包括)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域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我国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在经过认定后,就要进行拆除,防止产生更大的危害。那么违章建筑的法定的拆除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对此进行梳理。

一、查明事实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是否属于违建,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属于违章建筑,就不得作出拆除决定。

二、立案

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充分调查后,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且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不成立,行政机关也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而行政机关未组织听证,或者作出决定后才组织听证,或者并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都是违法的。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如果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后,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作出了拆除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如果当事人认为拆除决定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由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话,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七、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主体可以执行强制拆除的决定,一个是县级以上人民政,一个是人民法院。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除的决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章建筑,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除的决定。简单来说,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城市的违章建筑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拆除。一般情况下,有且仅有这两个主体有权利实施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其余任何行政机关均无权。

八、达成执行协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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