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导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不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影响到了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2)导致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实施犯罪行为,如偷盗、伤人等;(3)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故意,具体表现为: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支付,但通过实施其他行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上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关于第一种类型,具体表现为: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关于第二种类型,构罪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指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这里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数额较大”是指: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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