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两年后必须赔(保险公司过了2年可以不赔吗)
导语:不如实告知,只要扛过两年,保险公司就肯定会赔,是这样吗?
(本文内容节选自《重疾险100问》一书)
客户李女士有0.3cm 的乳腺结节,我建议她在投保重疾险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且提示她,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除外乳腺癌及其并发症。
她说:“不告知保险公司也没事,反正两年后都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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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析
本节案例中李女士说的“两年后都能赔”,涉及一个非常受关注的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以上,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而且应当给予赔付。
触发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就是不如实告知。这个条款让有的消费者企图在投保时隐瞒自己的健康异常情况,甚至有的保险从业者还以此鼓励消费者不要如实告知。
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我将自己曾经写给保险从业者的一段话摘录在这里。相信读完以后,你会对这项条款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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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过失不如实告知”
还是“故意不如实告知”?
都适用。对,你没有看错,无论是因过失造成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这在现行《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的合同中也会约定。至少我看过的保险合同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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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是一定要两年以后才能使用?
不是,以下三个条件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
(1)保险公司已经知道客户未如实告知,但没有在30 天内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
(3)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客户没有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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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的情况一旦发生,
保险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合同吗?
除了不能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
比如,某重疾险合同是这么写的:“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否则,保险公司还是不用理赔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客户得了肝癌之后才买的重疾险,那么无论过了多少年,他在投保前得的肝癌都是不能理赔的,因为保险事故一定要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虽然实务中这种情况有理赔成功的案例,但我认为这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错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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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卖保险的时候故意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
过了两年,若客户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是不是一定能赔?
是,但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如果你的保险合同是一年期的,那当然不行。
(2)这家保险公司愿意遵守不可抗辩条款。对,你没有看错,的确有个别保险公司是不遵守这一条的,除非你愿意打官司。可能有人纳闷,难道保险公司连法律规定都不遵守吗?有可能,这就像法律规定行人不可以闯红灯,但仍有极个别人闯红灯。
(3)你不怕保险公司追究你的责任(我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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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是对保险公司不公平?
具体到某个案例中可能会对保险公司不公平,但在实务中,这个条款是必要的。
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假设没有不可抗辩条款,意味着只要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会更倾向于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不行使合同解除权。
原因很简单,如果客户交了保费却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不仅收了钱还不用承担责任。要是客户出险了,保险公司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而且还占用了客户的资金,这一占用可能就是几十年;要是客户没有出险,保险公司相当于白赚了保费。显然,这样做对客户是不公平的。
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目前还没有比不可抗辩条款更具可行性的方法来限制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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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销售过程中引导客户不如实告知,
除了保险公司可能对我追责,还有什么风险?
(1)客户不一定感激你。比如,客户在两年内出险了,没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试想一下,客户在很需要赔偿款的情况下会不会对你心平气和?
如果你遇到了不遵守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公司,需要打官司才有可能获得理赔,客户会不会觉得你是骗子?
如果保险公司对客户说:“只要你告诉我是谁引导你不如实告知的,我就给你理赔。”你觉得客户会怎么选择?
(2)对你的专业形象有损。你帮助客户说谎,说明你也是个不诚实的人。你的人品会受到质疑,专业形象也会受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那么,你的职业生涯能走得长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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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这么多卖保险的人关注不可抗辩条款?
俗话说:“人见利而不见害,鱼见食而不见钩。”
如实告知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也是《保险法》规定的。投保时多想想如实告知,理赔时多想想不可抗辩,你可能会少很多烦恼。当然,你也可能会少签很多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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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保险法》中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第六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某重疾险合同中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约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图书简介
《重疾险100问》是一本重疾险知识普及读物。
本书从基础知识、常见误区、要点分析、购买指南、保险理赔及常见问题6个角度,以大众经常遇到、容易产生误解的100个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描述、专业解析及延伸阅读,详细介绍重疾险的基本概念、功能、投(退)保及理赔等方面的知识,并针对大众对重疾险的常见误解进行分析,给出客观的解答。
作者秉持着“用人人都能听懂的话讲保险”的理念,以一种“闲谈”的方式,与读者交流有关重疾险的基本知识和常见误解,帮助读者轻松理解重疾险的内涵及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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