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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包括哪些(刑罚主刑包括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刑罚种类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刑罚种类包括哪些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刑罚种类包括哪些(刑罚主刑包括哪些)

我国刑罚的两大种类: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的种类

(1)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有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参加劳动并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他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附加刑的种类

(1)罚金:强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3)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驱逐处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一)管制:

1、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2、计算与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

4、减刑后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拘役:

1、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2、计算与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执行机构:公安机关;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酌量发劳动报酬;

4、减刑后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期徒刑:

1、期限:

(1)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

(3)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2、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执行机构:

(1)监狱;

(2)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4、减刑后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四)无期徒刑:

1、期限:

(1)执行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计算与折抵:刑期从减为有期徒刑开始计算;先行羁押及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羁押期限,不折抵刑期;

3、执行机构:监狱;

4、减刑后执行刑期: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3年。

(五)死刑

一是死刑缓期执行

1、刑期:

(1)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计算与折抵: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执行机构:监狱

4、减刑后执行刑期:

(1)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2)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是死刑立即执行

1、不适用对象: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2、执行机构:人民法院

(一)罚金:

1、数额:根据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不少于500元。

2、执行机构:人民法院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

(1)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的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时间计算: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执行机构:公安机关

(三)没收财产:

1、没收一部分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

(1)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2)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3、执行机构:人民法院,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刑罚种类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