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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民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
导语:《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第118页
1.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所谓将来实现物权,就是指将来能够取得物权或者发生物权变动,这是预告登记制度最主要的功能。预告登记制度从限制处分的角度,能够有效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未来物权的实现。
2.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这就是说,基于预告登记,能够使普通债权产生一种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在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合同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效力。
3.保存顺位的效力,即通过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与其顺位同时登记。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现实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告登记的日期为准加以确定。
4.破产保护的效力。即在不动产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保全请求权的目的实现。在相对人破产,但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5.对执行的对抗效力。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许多建设单位在出售期房以后,又以所谓在建工程的形式将期房进行抵押,甚至将整个建成的房屋在出售以后再行抵押给他人。如开发商资不抵债,开发商的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如预售合同经过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处分异议或者排除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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