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清廉的知府三年能捞多少银子呢(3年清知府)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一个清廉的知府三年能捞多少银子?十万雪花银估计还是保守的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一个清廉的知府三年能捞多少银子呢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句话很多读者都听讲过,意思是当上一任知府,便有十万银子的进账。可是这句话当中有一个“清”字十分微妙,有不同的意思解读。
既然冠以“清”字,那么从字面的意思理解就不会是贪官。不过按照清代的俸禄来看,知府年俸是105两,加上养廉银五千两左右,这样算下来,三年知府任上,总收入才一万五千多两,和十万雪花银有不小的差距。
那么,在不贪污受贿的情况下,剩余的八万多两银子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这个说起来就有大学问了。
在这里我们要设下一个前提,那就是知府确实是一个清官,在俸禄之外不吃各种名目繁多的陋规,因为陋规属于灰色收入,朝廷可以不管但要是追究起来也属于贪污受贿。
一个清廉的知府三年任上如果要获取十万两的合法收入,其实也不难,那就是在征收赋税时可以获得大量的分红。而且这部分分红是得到朝廷认可的。
清代的赋税制度十分复杂,朝廷每年的地丁钱粮总额都是有定数的,这个数字从乾隆时期一直到道光时期都没有太多的变化,一般都维持在三千万两左右。
虽然每年全国各省押解国库的税银是固定的,但实际从老百姓手中收上来的却有远远超过三千万两,甚至是几倍于这个数字。
那么,地方官府征收赋税是如何动手脚的呢?主要采取两个手段。
其一、加征火耗
地方官府上交国库的银子都是统一的50两一锭的官银。可是老百姓手中却没有这么大的银锭,只有日常流通的制钱和散碎银两。因此在交税的时候,必须要将制钱兑换成银两。
官府收到这些散碎银两后,就要统一铸造成官银。这里头就涉及到一个火耗问题,即银子在熔炼过程中的消耗。火耗肯定是有的,但一般都不大,基本上一百两银子火耗在一两左右,即百分之一的火耗。
可是官府在收税时提高火耗,轻的则是10%,重的多达30%。也就是说,本来老百姓要交一两的税,可实际上却要交一两一钱或是一两三钱的税。
加征火耗多出来的钱地方官府却不会上交国库,而是以地方办公费用的名义留在各省。实际上这笔钱根本不会用在办公上,都是各级官员从中分红。
负责收税的是州县衙门,他们收取的火耗要按比例孝敬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巡抚、总督。可别小看这多收的火耗,一个省的数字那是十分庞大的,至少也是以百万两计的,一个知府少说也得分个几千两。
这笔烂账朝廷是清楚的,但迫于地方官的正规收入低,所以在雍正以前都是得到朝廷认可的,康熙皇帝还曾说过,只要地方官收取的火耗不超过10%,那绝对算是清官了。
雍正以后实行火耗归公,将火耗统一上交朝廷,另外又出台了养廉银制度,增加了地方官员的经济收入。但有清一代,地方官加征火耗中饱私囊的现象从未停止过。
其二、利用银钱比价动手脚
有清一代,银钱的比价波动十分激烈。各级官员利用银价波动造成的经济混乱明抢暗夺。清代在不同时期出现了“银贵钱贱”和“钱贵银贱”的波动。
比如在康熙十四年至康熙二十九年期间,银价暴跌,每两银兑换制钱850文,而后很长一段时间徘徊在900文上下。再如从嘉庆十一年到咸丰三年期间,每两纹银从1000文上涨至2500文。
地方官府在收税的时候,也意识到货币市场的这种经济规律。为了按时完成朝廷规定的赋税定额,为了从中渔利,他们便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手段。
在银贵钱贱的时候,官府根据银子上涨的程度加征额外的折色和商税比例。比如道光十四年,江西银价每两一千六百三十文,而官府交纳的赋税每两的附加费是255文。
一般来说,当银钱比价最初向上波动时,地方官府主要采用调整提高征收银钱比价,来保证聚敛社会财富的绝对数量。当银钱比价大幅上涨时,为了争取更大的机动性,他们便推行“征银解银”措施,拒绝接受农民上交的制钱,以不变应万变。
在银贱钱贵的时期,地方官府又强调要征收制钱,而不收银两,对农民实行最大限度地剥削。甚至在很多的州县,还采用固定的“银贵钱贱”时期的征收比例。
比如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每两银价由2600文急剧下跌至1200文,但各省州县征收地丁仍按照银贵时的水平强迫农民交纳制钱。1864年,浙江银价已经下跌到1200文,而地方政府仍以2800文的比例强制征收赋税。
无论是银贵钱贱还是钱贵银贱,地方官府搜刮社会财富的总量都是有增无减。这些多出来的钱,全部都流向了各级官吏的手中,朝廷并没有多收一两银子。
因此一个清廉的知府,即使不去贪污受贿,不去收受陋规,仅凭这些赋税分红,便可轻松捞取十万雪花银。如果是那些贪官污吏之辈,那么一任下来,几十上百万两也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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