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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抓到人贩子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呢(人贩子为什么抓不完)

导语:为什么抓到人贩子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一提起人贩子,大家都是咬牙切齿痛恨之极,恨不得生啖其肉,饮其血,但是法律规定人贩子并不是执行死刑,这是为什么呢?本期话题我们将从法律根源一次性说清,抓到人贩子不枪毙的法理是什么?

我们先看一看刑法对人贩子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到,人贩子贩卖人口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处死刑,而不是只要抓到就处死刑,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贩卖人口一般很少被判处死刑,除非贩卖人口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一类,手段极其残忍才会判处死刑,在这里死刑也可能是死刑缓期执行,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下面我们重点探讨一下为什么这么让人痛恨的人贩子而不是抓到就死刑立即执行呢?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罪行相适应。

根据《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人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原则。

最简单直白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以罪刑相称。

在这里如果犯故意杀人是死刑立即执行,人贩子也是死刑立即执行,大家想一想人贩子还会想要自首坦白从宽吗?如果都是死立执,最后的结果人贩子一定会杀了贩卖的人口,因为杀人和贩卖反正都是一死,这样加大处罚没有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反而让人贩子铤而走险犯下更大的罪行。

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界有一个谚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他的意思是说无论什么类型的犯罪,如果事先没有规定,就不是犯罪,也就不能处罚。

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行为,轻罪有轻罚,重罪有重罚,倘若一刀切,只要是我们厌恶的罪犯分子全部判处死立执,这样的法律对犯轻罪者不公平,这样会对法制体系造成极大的破坏,会造成法律秩序的崩塌。

第三、法律不是刽子手,法律是正义的代表。

人贩子纵然可恨,但是我们也应该用人道的方式对待,因为贩卖人口就把它当人杀人犯一样处以极刑,虽然可以大快人心,但是也是会把法律推向极端,如果法律追求所有罪犯分子以死偿还罪孽,那我们的法律与刽子手又有什么区别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康庄大道。

你支持将人贩子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吗?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法律深猴,本期话题到此结束,关注法律深猴,每天为您分享法律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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