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执法的危害(运动式执法出现在哪些领域)
导语:“唐山风暴”应警惕“运动式执法”带来的弊端
中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因网络举报引起各方重视、领导批示,举一反三的“运动式执法”即提上日程。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执法措施予以解决,本无可厚非,但“运动式执法”对法律衡平、稳定的破坏等弊端不得不予以重视。
实际上,“运动式执法”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一般而言,运动式执法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关部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动员自身资源,对某些管理顽症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二是暴风骤雨般的执法方式在短期内确实能取得一定效果。但执法一结束,大多顽疾又恢复了原样。
动辄采用运动式执法,在于忽视了“运动式执法”的弊端。
一、“运动式执法”容易助长执法者的选择性和随意性执法行为。
二、“运动式执法”容易使人们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能力和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怀疑。
三、“运动式执法”助长了不法之徒的投机心理。认为只要躲过了风头,就还能东山再起。
四、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运动式”执法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运动式”执法对法律自身的衡平、稳定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其设定指标,且必须完成,由此造成“只求目的、不计方式”,甚至出现因为实现“从重从快”而“拔高凑数”等恶果;赶上了就严判,躲过去了就轻判。忽视程序正义的执法过程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为遏制“运动式执法”滥用、乱用现象,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特建议如以下:
一、 加大法制宣传,提高执法、司法机关认识:“运动式执法”是紧急措施,非必要不得启动。
二、 加大“运动式执法”启动程序管理,建立“运动式执法”审批和可行性评估制度。各级政府拟采取“运动式执法”的,必须事前就执法风险等可行性事项进行评估,坚持对社会影响最小的比例原则,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方可为之。
三、 梳理常发、多发问题,制定严格和科学的社会管理机制,对社会进行常态化管理,减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运动式执法的适用。
四、 加强对“运动式执法”的过程监管。
设定目标必须科学、符合实际,切忌好高骛远;严守法定程序,恪守程序正义;拟实现目标与程序正义冲突时,应恪守比例原则为之;“从重从快”必须以“依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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