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关系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导语:法考干货:共有关系
一、按份共有
1. 定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所占的份额对同一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2. 特征: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按相应份额分享权益、分担费用;②对共有物的管理按份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份数额多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③各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对外转让时其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④共有物收到损害是,各共有人均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权益;⑤分割时,按份分配。
3. 优先购买权:①对内转让不优先;②继承、遗赠不优先;③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④侵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仅诉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购买)。
二、共同共有
1. 定义:共有人具有家庭、夫妻或合伙关系,否则拟制为按份共有。
2. 特征:①共有人对共有物履行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②平等的所有权,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处分;③共同关系终止,需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应平等协商确定各自份额。
三、连带责任
1. 对外都连带,按份共有对内按份责任,共同共有对内平等责任。
2. 管理费的承担:按份共有,按份承担;共同共有,共同负担。
四、分割共有物
1. 分割请求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2.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①约定不得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请求分割;②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
3. 共同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①共同关系解除或丧失需进行分割;②约定不得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请求分割。(重大理由:《婚姻法解三》第14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伪造债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重大疾病+法定抚养义务。)
4. 分割方式:作价补偿、变价分割、实物分割。
五、优先购买权
1.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 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 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4. 开发人转让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5. 合作人转让其共有的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其他合作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6. 农村耕地流转时,本村农民有优先权
7. 农村荒地发包时,本村农民有优先承包权(但如果外人已经搞定村民代表和乡政府,则本村村民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免责声明:本站部份内容由优秀作者和原创用户编辑投稿,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嫌侵权/违法的,请与我联系,一经查实立刻删除内容。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媛创作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