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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导语: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其实行行为有二,一是乘客对司机的实行行为,二是司机对乘客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乘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2.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有抢夺方向盘或者与他人互殴等行为,就可认为给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险,犯罪就既遂。
如果因为实施本罪行为,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现实、紧迫、具体的危险,如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激烈晃动,严重偏离线路,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后果或者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则同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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