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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需要有经济思维但绝不可经营(法律人必须要具备的十种思维)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法律人需要有经济思维,但绝不可经济学化。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法律人需要有经济思维,但绝不可经营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套用一句话: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目前,经济学家不可怕,就怕法学家经济学思维化。
分析:
其一,经济学家其以效率为导向,是以效益与成本之比最大化为出发点和理论归宿,讲俗点,投入产出比;一切成本都是万恶之源,劳动合同法产生的成本是经济衰退、就业市场不活以及劳动力市场不活的万恶之源。但多大的成本是劳动合同法产生的?其产生的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例是多少则不闻不问?
其二,经济学家惯常模型化,简约化。可怕的是,现在法律界,特别是劳动法界一个经济学思维化现象特别严重:劳动法律→(简约成)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简约成)劳动合同法→(简约成)解雇条件难度→(简约成)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简约成)→用工成本(简约成)→企业的成本高低等;
其三,从企业的成本倒推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好坏良劣,进而进行道德判断。目的是使劳动合同改为雇佣合同甚至民事合同,授权企业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其四,经济学对于个案研究可能是理应的,但是个体理性不能必然导致集体理性和整个社会理性。这个问题经济学界早有研究与定论,无需赘述。
其五,需要指出的是,运用经济学知识研究法律是有可取之处的,但是法律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其应有关注之义。特别是劳动法律,其实质上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与人之为人的权利。首要任务不是经济效率最大化,这个问题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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