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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负债务时应当如何行使抵销权(双方互负债务的抵消)

导语:双方互负债务时,应当如何行使抵销权?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约定抵销)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简要分析】

一、定义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二、行使方式

通知、提起诉讼、提出抗辩、提起反诉;

三、生效时间

自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

四、抵消的情况下互负债务数额的确定

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五、抵销的顺序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消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六、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但双方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不同,应如何行使抵销权?

1、主动债权(主张行使抵销权一方)履行期晚于被动债权(未主张行使抵销权一方)的,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抵销条件成就之时;

2、主动债权履行期早于被动债权的,除非被动债权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否则抵销条件不成就,《民法典》明确规定抵销不得附期限,因此主动债权人此时行使抵销权不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被动债权已届履行期,此时抵销条件成就,被动债权人提出抵销,或此时主动债权人再次提出抵销,此时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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