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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朋友吗(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非直系亲属吗)

导语:009谁可以做身故受益人?

大漂亮的父母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双双去世,留下她和她的弟弟相依为命。大漂亮工作后,怕自己万一出现意外,弟弟彻底无依无靠,想给自己买一份定期寿险,身故受益人为弟弟。她找到保险顾问小王询问,小王说身故受益人必须是父母子女,不能是弟弟。大漂亮不甘心,又找小杨哥询问,小杨哥说,“一般情况,兄弟姐妹确实不能做身故受益人,但像大漂亮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小杨哥为什么这么说呢?

身故受益人,指的是被保险人去世后,根据保险合同领取保险金的人。所以在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等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特别重要。

那谁能做身故受益人呢?

1、谁可以做身故受益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简单来说,关于受益人的确定,投保人有建议权,被保险人有决定权。指定受益人的最大权力掌握在被保险人的手里。

保险公司受益人上,没有任何发言权,但可能会限定受益人的范围。我们知道保险法中有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但这个保险利益只用来限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说,受益人的指定不受保险利益的限制,理论上可以指定任何人为保险的受益人。但出于避免道德风险、合规、避免纠纷等方面的考虑,对于受益人的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常只能指定“家庭成员”为身故受益人。家庭成员包括两类:一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另一类是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一般来说,要证明父母、子女、配偶之外的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需要证明这些人与自己有经济上的赡养或抚养关系。设置“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身故受益人,通常还需要保险公司单独审批

②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家庭成员”,可以设置自己的其他“近亲属”为身故受益人。这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提供被保人无父母、子女、配偶的情况说明,并且经保险公司认可。

案例中大漂亮可以让弟弟做身故受益人,就是基于这一点。

2、受益人的情况

一般受益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指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无受益人。这三种情况的法律后果和保险金赔付有很大区别。

1)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是谁,与被保险人是什么关系。比如大漂亮给自己投保定期寿险,指定弟弟为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直接把钱赔付给受益人。无须通知其他任何人具有私密性,且不会有任何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根据这一法条,受益人的人数、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每个受益人的受益份额,都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现实中大多数保单的受益人只写了一个人,没有充分利用险的这一功能。

2)法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法定”,就是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写的是“法定”或“法定继承人”,没有写明受益人的具体是谁。这种情况下,这张保单的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保险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受益人为法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无须走遗产继承的程序。不过,相对于指定继承,法定继承无法实现被保险人照顾特定对象的功能。

3)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

无受益人则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不再是普通的给付保险金形式了。我们单独拎出来讲。

三种情况的区别可以看下表,作为遗产的

3、无受益人如何确定遗产

无受益人一般也分为3种情况。

1)身份发生改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有明确说明:“(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如大漂亮给小帅买了一份寿险,受益人是写的是“大漂亮”,但是后面离婚了,小帅又和小美结婚了,也没有更改受益人,这个时候合同上写的受益人是大漂亮,但是大漂亮的身份已经改变,保单的受益人就不明确了。

2)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先去世没法确定,比如两人同乘一架飞机,飞机失事导致两人共同罹难,那么,身故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还是受益人的遗产呢?对此,《保险法》特别作了说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既然是受益人死亡在先,那么显然,身故保险金就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了。

3)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的情况很好理解,就不多说了。

在什么情况下,受益人会依法丧失受益权呢?《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所以有这项规定,是为了规避包括骗保在内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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