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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到底是什么(法治究竟是什么)

导语:法治到底是什么?

法治到底是什么(法治究竟是什么)

有人说,法治是法律的统治。也有人说,法治优于人治。还有人说,法治是最理想的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到底什么?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法治?关于法治的说法,是真理还是忽悠人的说法?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一、法治并不是与人治对应的概念

通常认为,法治是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法治与人治并不是两个并行或对等的概念,人类社会所有的治理活动都是人治,人治是绝对的,至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超越人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历史上,勉强可以与人治对应的是神治,但所谓的神治,也是人借用神的名义实施的治理,实质上仍然是人治。法治也一样,归根结底,法治也是人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徒法不足以自行”,离开了人的作用,法既不能产生,也不能有效运转,即使在最理想的法治状态之下,也是人的判断、决择、意志等核心要素起着决定性作用,也深深地烙上了人的智识、情感、个性、良知等主观因素,离开了人的核心、根本性作用,法治是寸步难行的。

二、法治的本质是司法型治理

法治只是人治下一位阶的概念,具体来说,法治就是司法型治理,即人们通过立法方式制订法律,再通过司法的方式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纠偏,将人们的行为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而实施的治理和管理活动。与之对应的并不是人治,而是行政型治理。与司法型治理不同的是:行政型治理既可以依据法律也可以依据政令(政策),对违反法律或政令(政策)行为的纠偏既可以是司法方式,也可以是行政方式。现代社会,完全实行司法型治理或完全实行行政型治理的,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如果行政权力是社会终极性主导权力,则是行政型治理;与之对应,如果不是行政权力而是司法权力是社会终极性主导权力,则是司法型治理,即法治。长期以来,我们把法治作为人治的对立面来看待,从根本上混淆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掩盖了法治的本质,也使得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成为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

三、法治有自身鲜明的特色

与行政型治理相比,司法型治理有自身十分鲜明的特色。一是司法型治理是无为之治。“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在司法型治理模式下,公民只要不做违背法律的事情,政府就无权也不会干预公民的活动。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极其有限,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即所谓“管理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二是司法型治理是被动之治。司法型治理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的治理方式,只是这种治理方式的重点不在主动干预,而在于被动纠偏。相比于行政型治理,这种治理方式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治方面,要更严密,更严明,更严厉。三是司法型治理是自治之治。司法型治理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立在普遍性自律的基础之上,需要社会大众自觉依照法律规则而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治理,没有这种高度的自治意识,没有强烈的自治精神和法律敬畏,司法型治理就难以为继,不仅不会出现那种理想的法治状态,甚至会出现普遍违法、法不责众的混乱和无序。

四、法治不是万能的

法治固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国家治理方式,但法治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法治是万能的治国铁律,没有哪个国家会放着现成的万能治理方式不用,而劳心费神地在选择本国治理方式上进行艰难探索。

首先,法治更适宜于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国家。私有制为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治理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国家主动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可行性都被降低到最低的限度,在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国家,法治成为一种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的治理方式。

其次,法治更适宜于以宗教为主体意识形态的群体。在没有强大的外在压力和精神支持的情况下,好逸恶劳、贪图舒适、放纵享乐会成为社会群体主流的行为模式。在具备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前提下,没有精神上的支柱和意识形态上的约束,人类更容易普遍性地向堕落和颓废的方向演化。以宗教为主体意识形态的群体,宗教对于社会群体精神上的约束,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政府对社会精神文明的主动干预和倡导,法治这种被动性治理的弊端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其三,法治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组织动员能力的下降。组织动员能力是人类社会的核心能力之一,也是人类社会从其他动物群体中脱颖而出的最重要能力。人类正是依靠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才克服了人类个体力量和能量上的局限,依赖群体的力量战胜了自然界的一切强大对手。在没有代差的同等级人类文明中,组织动员能力也是决定一个国家或民族命运的关键因素。人们一旦习惯了法治内在的无为、被动、自治性生活方式,就会形成对集体主义以及集中统一组织体系根深蒂固的对立和反感,在重大灾难或祸患面前,将会一盘散沙、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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