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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哪些(可撤销的合同法律效力)

导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概述(以可撤销的合同为中心)

概念与类型(《民法典》第147至152条)

(1)类型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因遭受欺诈实施的法律行为。因遭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

撤销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撤销权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时,法律行为溯及自成立时自始无效。(《民法典》第155条)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欺诈、胁迫:仅受害人(即遭受欺诈、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是否成立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应就代理人的主客观状况为断(原则上不能以被代理人的状况为断);代理人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成立显示公平的,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4)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被告(被申请人)

行使方式。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有相对人意思表示(如要约、承诺、删除的通知等)的撤销,行使撤销权时,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受领人)为被告(被申请人)。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撤销,行使撤销权时,以因该意思表示而获得利益者为被告。例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遭受欺诈、发生重大误解而撤销时,应以拾得被抛弃之动产者(即此前已经因先占取得该动产所有权者)为被告。

(5)撤销权的双重除斥期间限制(《民法典》第152条)

最长除斥期间:五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短期除斥期间:原则上,短期除斥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有例外,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撤销权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外:因重大误解享有的撤销权短期除斥期间为九十日,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撤销权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撤销权的抛弃

《民法典》第15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前者为明示抛弃,后者为默示抛弃。

(7)撤销的法律后果

在除斥期间内撤销权人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自撤销权人胜诉的判决(裁定)生效时,产生形成力,合同溯及自成立时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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