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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执行难申请人可采取哪些措施(对执行难国家还有新举措吗)

导语:针对“执行难”,申请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针对执行难申请人可采取哪些措施(对执行难国家还有新举措吗?)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执行法院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2、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4、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5、其他有条件执行但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2、决定由本院执行。

3、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针对有条件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案件,通过更换执行法院或监督原法院执行的方式,切断各种对执行干扰的因素,使案件能尽快得到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于此立法目的,执行过程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以及中止执行等期间,均与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无关,因此这些因素不应计算在六个月之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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