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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十八个省之外另设特别行政区叫什么(清朝在内地设18行省)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清代在十八个省之外另设特别行政区,这些地方是如何进行管理的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清代在十八个省之外另设特别行政区叫什么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清代在十八个省之外另设特别行政区叫什么(清朝在内地设18行省)

清代的行政区划自上而下分为省、府、州、县四级,这是最通俗的说法。但要仔细分析起来,要比这个更加详细。清代地方区划的主要特点,就是分为“一般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下面就仔细介绍一下这两者的不同情况。

​一般行政区

一般行政区通称为“直省”。清初,划分全国为十八行省,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过,省的划分经历了两次变化:一是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二省。经过这次改变,才有了十八省之治。二是光绪年间的变化,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光绪十一年,台湾建省,光绪三十三年,东北地区建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全国共为二十三省。

按清制,各行省下设府,与府同级的有直属于布政使司的直隶厅和直隶州;府属的行政单位为县,与县同级的有一般散州和一般散厅。“厅”原非固定的行政单位,由于知府的佐贰官同知、通判多分驻某一地方,遂逐渐以其办事处所“厅”为固定的行政单位。“州”一般是因地而特设。按《清光绪会典》卷四记载:全国共设府一百八十五、直隶厅三十四、直隶州七十三、散厅八十七、属州一百四十五、县一千三百十四。

​清代地方省、府、州、县,均按照等级划分。各行省,按户口之多寡、幅员之广狭等条件划为三等,即大省、中省、小省。比如直隶、山东等属于大省、安徽、江西属于中省、甘肃、贵州属于小省。因为有等级之分,所以各省规定的赋税额度不同,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科举考试录取的数量也是按省分配,生员大省一百名、中省七十名、小省五十名。

各府、州、县的等级,是以户口、冲要分大小。顺治十二年正月谕称:“知府乃吏治之本,其最要者,如:直隶之真、保、河间,江南之江宁、淮、扬、苏、松、镇,浙江之杭、嘉、湖、绍,山东之济南、青、兖,山西之太原、平阳,河南之开封、彰德,陕西之西安、延安,江西之南昌、吉安,湖广之武昌、荆、襄,福建之福州、泉州,共三十府,或政事殷繁,或地方扼要,著在京各衙门满汉堂官三品以上及在外督抚,各举才能兼优堪任知府者一人具奏,吏部再加察议,奏请定夺,以备三十处知府之用。”

​顺治这道谕旨钦定三十府为上等,并让吏部依地方繁、简,将府、州、县分为三等,所用之官员也分为三等。此后,划分的标准又有所变动,以“冲”、“繁”、“疲”、“难”四字定各省府、州、县缺。

特别行政区

清代划定的特别行政区有三类:

其一,清代以北京为首都,京畿地区设顺天府,领五州、十九县;以盛京为陪都(亦称留都),除设盛京将军及盛京五部、内务府外,设奉天府,领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

​其二,清尊崇东北地区为“龙兴之地”,另外,其入关前即是以八旗制度为行政管理体制,因而以东北地区为特别区,以原来的集聚地即明代各卫为基础建立各城置八旗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等领各地。盛京将军辖十五城,吉林将军辖十七城,黑龙江将军辖七城,又分各边门及打牲处、游牧处之特别管理处。

其三,各少数民族地区。清设少数民族区有五:内蒙古地区,辖科尔沁等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及察哈尔游牧八旗。外蒙古地区,辖喀尔喀部八十三旗,杜尔伯等部三十一旗。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辖惠宁、惠远、乌鲁木齐、库尔喀喇乌苏、吐鲁番、巴里坤、古城、哈密、阿克苏、库车等城。青海地区,设八旗驻防大臣,辖青海蒙古五部二十九旗,青海和硕特部二十一旗等,并设有西宁镇、道。西藏地区,以驻藏大臣统领前后藏,以达赖驻拉萨、班禅驻日喀则,并设有各边营。

​此外,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的少数民族集居区,另划定府、州、县以土官治之。值得说明的是,在各省下属还有道这一级,因道大多为专管某一领域的官员,严谨地说不算是地方行政区划,也就不列其中了。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清代在十八个省之外另设特别行政区,这些地方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