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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程序(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公司法草案亮点1:股东失权制度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股东失权程序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股东失权程序(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之前曾经讨论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问题,在现行公司法架构下基本没有特别好的途径将股东从公司除名。新公司法草案在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对于除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开辟了一条道路,即股东失权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失权制度包括如下要点:

一、催缴出资的主体为公司

公司作为向股东主张缴纳出资的主体,成立后需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公司经核实,发现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况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公司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进行催缴出资。

二、宽限期

公司向股东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注:此处执行中可能会存在争议。鉴于宽限期内未缴纳出资的,公司才可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那么前面用的“可以”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并不必须给予股东宽限期呢?因为一旦给予宽限期,至少需给予60日,那是不是可以干脆不给宽限期呢?这样不是不可以催缴和失权同时发出呢?不缴纳直接就失权?

三、失权及后续处理

失权是股东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即: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比例的股权;全部出资均未缴纳的,丧失全部股权,相当于股东除名。

丧失的股权的后续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公司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二是由公司进行相应减资程序、注销该部分股权。

四、股东失权制度与其他股东连带责任是否并存

股东失权制度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缴资股东进行催缴,催缴未成功的,可以发失权通知,将该未足缴出资对应股权或者另行转让,或者减资注销。

草案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了设立时股东未足额缴资的,该股东补足差额并赔偿损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董监高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两种制度似存在一定排斥,如果选择了失权制度,还能再选择索赔呢?索赔似乎是留下股东和股权,但要求股东、其他股东及董监高赔偿公司。具体待后续公司法正式修改稿及司法实践来澄清。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公司法草案亮点1:股东失权制度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