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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海运保险的主要险别有哪些(出口海运保险)

导语:详解外贸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关于风险、损失和费用的分类

国际贸易中海运保险的主要险别有哪些(出口海运保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又称海难。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者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是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例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者遇到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例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海上风险不只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者海陆、海河或者与驳船相连接处的灾害和事故,也属于海上风险。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是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例如,雨淋、短量、偷窃、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属于一般外来风险;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属于特殊外来风险。

三、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用,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二是为了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

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按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是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例如载货船舶失踪,经过两个月后仍然没有获知其消息的,视为实际全损。被保险货物在遭到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按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的赔偿。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把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把它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但是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把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在保险业务中,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第三,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第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即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除了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是: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共同海损则是由于采取认为的故意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三)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偿。

四、外来风险的损失

按不同的原因,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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