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别是什么(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别与联系)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别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别是什么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对于政府审计工作者,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几乎是司空见惯的概念,但要具体说清有什么区别,估计大部分的人员也是一头雾水,更别提普通人员了。下面我简单说一下的个人的理解。
一、我对这两个概念产生好奇的原因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八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财政收支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也就是说这两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不同,这直接引起了我的兴趣。
二、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概念区别
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财政收支是从国家角度,国家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财务收支是从单位部门角度,与国家财政无直接关系的财务活动。
三、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在实际工作中的区分
在实际工作中,仅仅依据这两种的概念区别,根据单位性质区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往往很难区分。比如事业单位,一个事业单位可能既涉及财政拨款也有自己的收入,同时满足这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这两种概念。
为了正确区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分清楚各自的救济途径,我认为应该结合《预算法》和《审计法》综合起来理解。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本级各部门”是指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按照以上说法,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别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