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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法律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共有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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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法律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共有多少条)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从事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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