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写经验 领红包
 > 游戏

民法和行政法上的自愿与胁迫的区别(民法上的胁迫行为)

在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想了解和弄清楚民法和行政法上的自愿与胁迫的相关问题?那么关于民法和行政法上的自愿与胁迫的区别的答案我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下。

民法和行政法上的自愿与胁迫的区别(民法上的胁迫行为)

自愿原则,又叫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独立自主,得自由地依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上的胁迫是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恶害相通告,以给被胁迫方造成某种利益或权利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违背内心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行政法上,行政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行政管理人而言,只分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不存在自愿与否的问题。故行政法上的自愿,只存在于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比如自愿撤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与民法一样,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是否出于自愿,要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

行政法上也存在胁迫,其判断标准与民法相同。由于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地位不平等,行政管理人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行政法上的胁迫往往是行政管理人或第三人胁迫相对人,损害其合法权益,比如行政管理人或第三人胁迫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胁迫相对人撤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胁迫相对人放弃其他合法权利等。

民法上,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撤销权,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寻求救济。行政法上,受胁迫的行为法理上是无效的,但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实际很难救济。所以,行政相对人遇到行政管理人或第三人的胁迫,要敢于申辩,坚持正义,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投诉,这既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对行政管理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督和促进。行政相对人要有依法维权的勇气,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支持,共同努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温馨提示:通过以上关于民法和行政法上的自愿与胁迫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有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