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劳动用品使用规范)
导语:30劳动用品的登记/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作业人员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配带符合工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厂所有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三条 经采购员联系,按照采购管理程序,询求供应商,经询价、比价、议价,确定定点采购。
第四条 供应商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经工厂核实方可进行采购,并签定合同。
第五条 供应商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厂安全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确认。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按现有员工使用的数量增购20%,以备更换和新员工使用。
第七条 当储存量不足,低于原有库存的20%时,由货仓专管人员按规定标准统一请购。
第八条 采购人员在供应商送货到厂时,由安全主任验货、核收。对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坚决退货,同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仓管统一管理,记录入账,造册。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九条 各部门主管依照本部门人员作业情况,向厂部申请作业人员所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主管生产厂长应依照国家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由部门主管安排属下员工领取,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申请单》。
第十条 申请领取时各部门主管应先检查员工是否按规定期限申领。如系因个人因素损坏、丢弃或到期限不能提供旧的劳动防护用品者,均以自费申领处理,照价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员工在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时,擅自破坏导致失去保护功能,除强制更换外,照价在当月工资中扣除。部门主管不管理,放任自流者按情节追究相关责任,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
第十二条 一切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旧换新,否则均以自费领取论处。
第十三条 安全小组每年12月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请细登记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处理记录》记录表上。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厂劳动防护用品一律按规定时间领取使用,按规定时限领取者不予扣款,未到时间领取者,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部门或班组配置的,由部门或班组定点放置;属于个人配置的,由个人自行保管。
第十六条 领用人操作时应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因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而引起的工伤事故均以违章作业论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之责任,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处罚。
本文内容由快快网络小苹整理编辑!